案外人对涉黑案扣押财物提出权属异议如何处置?

文摘   2024-09-28 20:30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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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案外人对涉黑案扣押财物提出权属异议如何处置?

被告人史某2007年12月即开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014年以来,史某等人先后实施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查扣史某前妻王某房产一套及王某出售其名下越野车所得车款60万元,另查扣王某银行卡一张,冻结存款2221元。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王某就扣押财物权属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审理期间,人民法院通知王某出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史某与王某2012年9月结婚。2013年7月,王某在某市购置房产一处,现由王某及其父母、女儿居住;2014年2月,史某、王某以王某名义购买越野车一辆;另扣押王某银行卡一张,冻结存款2221元。2014年12月,史某与王某协议离婚,案涉房产、越野车归王某所有。越野车已被王某处分,得款60万元,现已查扣在案。


其后,法院以被告人史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越野车的全部卖车款60万元及王某银行卡存款2221元)


在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理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进行调查,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其意见,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出庭,以查明相关财物权属。

本案中,被告人史某前妻王某名下的越野车系史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史某与王某均无正当职业,以二人合法收入无力承担越野车的购置费用。史某因被网上追逃无法办理银行卡,其一直使用王某的银行卡,该卡流水显示有大量资金进出。

故可以认定购置越野车的费用及该银行卡中剩余钱款均属于违法所得,故已查扣的卖车款60万元及银行卡中剩余钱款均应当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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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微信号:hzm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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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专业律师何忠民
辩护律师的成长导师; 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专业律师; 企业刑事危机处理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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