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骗取贷款,还是贷款诈骗?

文摘   2024-10-21 20:30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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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是骗取贷款,还是贷款诈骗?

刘某先后于2004年12月3日、2006年8月29日注册成立某电力公司和某电气公司。刘某是上述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某电气公司、某电力公司以虚假应收账款作质押各自与某银行签订了8000万元保理融资贷款协议;某电气公司以欺骗手段与某融资公司签订2000万元借款协议,最终导致实际到账的资金1.72亿余元无法偿还。


案发后,一审法院以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以刘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其他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略)


区别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资金的目的。

使用欺骗手段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融资贷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要综合考量企业有无实际生产经营行为、实际投资项目、资债结构及所贷资金的大部分用途等情况,不宜单纯以最终未能偿还贷款的客观结果而认定企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两公司在取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1.72亿余元贷款过程中,确系使用欺骗手段,且至案发未予偿还。但两公司骗取上述贷款存在以下情况:

一是从两公司所借金融机构贷款用途来看,绝大部分用来还款和生产经营,这种模式从2015年以来一直未有变化,偿还企业因经营所欠债务是为了企业的存续,是广义上的生产经营;

二是从两公司还款能力来看,案涉贷款发生于2016年底至2017年底期间,两公司在案涉贷款发生前后还有实际生产经营行为以及实际投资项目;

三是从案涉贷款发生时两公司的资债结构来看,专项审计报告反映贷款发生前一直到2017年9月,两公司结合在一起的资债结构基本平衡;

四是从还款意愿来看,两公司之前对其向某融资公司和某银行两家金融机构的贷款一直在归还,虽然案涉1.72亿余元贷款至案发时没有偿还,但没有证据证明两公司有获取资金后逃跑、肆意挥霍骗取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逃避还款行为。

另外,案涉贷款发生前两公司确已出现经营亏损的情况,两公司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仍在借入资金,维持生产经营,试图改善经营状况。

综合考察上述五个方面情况,原判认定两公司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充分。故刘某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不过,两公司分别通过虚构事实骗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和夸大公司经营规模获得银行授信额度进而以虚假的应收账款作质押等方式骗取银行发放贷款,获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后至案发1.72亿余元未予偿还,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骗取贷款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应以骗取贷款罪追究被告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故刘某构成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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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微信号:hzm5349

本人不接受电话或微信语音咨询。若要咨询,请加我微信,待通过后在微信中留言。)



刑事专业律师何忠民
辩护律师的成长导师; 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专业律师; 企业刑事危机处理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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