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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明知他人销售伪劣产品而帮助运输,如何处理?
2020年12月8日凌晨,经货主电话安排,被告人杨某甲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运输货物到某市,双方约定货到后支付运输费用。
在运输过程中杨某甲发现车上所载物品为香烟,但货主未提供任何手续。杨某甲咨询其朋友如无任何手续运输假烟被查获后会如何处理,其朋友告知杨某甲运输假烟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劝告其放弃运输、主动报警投案。
但杨某甲在明知运输物品为假烟后仍驾车前行,车辆行驶至某高速公路某服务区时,被某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现场查获伪劣芙蓉王香烟(硬盒)1668条、中华香烟(硬盒)25条,共计1693条。
经某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杨某甲运输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经某市烟草专卖局核价,查获的涉案香烟货值金额为428250元。
其后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甲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的,应当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在运输途中即被查获,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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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微信号:hzm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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