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经营国有资产所产生的计划外收益是否属于国有资产?

文摘   2024-11-05 20:20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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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行政事业单位经营国有资产所产生的计划外收益是否属于国有资产?

某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系国有事业单位,由财政全额拨款。

被告人罗某某在任该局局长期间,截留部分收入私设单位小金库,由单位出纳李某经手管理小金库的收支。

2003年截留部分门市租金143500元,2004年截留部分门市租金187300元,2005年截留部分门市租金93800元,共计424600元;

另截留失业保险档案保管费90000元、劳动力市场管理费15000元、出租门市的水电费33898.17元、旧办公楼租金46500元、再就业培训费返还387900元、职业介绍所管理费28800元,共计1026698.17元进入小金库。

其中2003年截留的门市租金143500元于2004年4月19日经罗某某决定进入单位移民专户。经召开全体职工会议,由罗某某决定,李某经手,2004年“五一”“十一”,全局15名职工每人各分2000元,共计60000元;

2005年2月3日,由罗某某决定将移民帐户上的门市租金143500元以职工集资建房的名义取出与小金库的钱一起,全局职工14人每人各分得40000元;

同年4月下旬,在罗某某调离开县就业局之前,将小金库余下的钱私分,全局职工14人每人分得7300元,其中包括2005年截留的部分门市收入93800元。

经县财政局认定,开县就业局的门市、旧办公楼的出租收入为国有资产。即门市出租424600元和旧办公楼租金46500元,共计471100元是国有资产。


其后法院判决认定,罗某某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行政事业单位运用国有资产开展经营所产生计划外的收益也属于国有资产。

本案中,罗某某作为事业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出租所得的收入集体私分给职工,数额较大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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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微信号:hzm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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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专业律师何忠民
辩护律师的成长导师; 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专业律师; 企业刑事危机处理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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