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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无证驾驶摩托车,属于醉驾的从重处理情形吗?
2023年12月16日21时36分,彭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某区城郊街环城路进城东路南118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彭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9.1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经查询全国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彭某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
其后,法院以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
202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应从重处理,且一般不适用缓刑。
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除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不再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审判时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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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微信号:hzm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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