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如何认定?

文摘   2024-10-28 20:30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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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如何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孙某甲利用与时任某省某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孙某乙(另案处理)交往甚密、称兄道弟的关系,在某集团收购某源公司别墅项目中,接受某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催促孙某乙加快收购进度,索取或收受熊某给予的钱款共计310万元。


案发后法院判决认定,孙某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以外的人员,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应结合交往时间、频次、对外称呼以及能否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职行为产生影响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孙某甲与国家工作人员孙某乙虽不属于近亲属,但二人往来频繁,接触也较多,孙某乙对外介绍孙某甲是其“大哥”。

孙某甲不是某集团内部人员,孙某乙仍安排秘书刘某,带着孙某甲以某集团所谓专家的身份去看某源公司别墅项目。

正是因为孙某甲与孙某乙之间存在密切关系,熊某才会利用孙某甲对孙某乙的影响力,通过孙某甲向孙某乙提出加快项目收购进度、尽快拿到收购款的请托,并给予孙某甲钱款。

结合孙某甲与孙某乙在交往中形成的密切关系以及孙某甲对孙某乙形成的影响力,应认定孙某甲属于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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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微信号:hzm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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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专业律师何忠民
辩护律师的成长导师; 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专业律师; 企业刑事危机处理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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