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犯罪中“不正当利益”是什么意思?

文摘   2024-11-02 20:20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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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行贿犯罪中“不正当利益”是什么意思?

2010年5月,被告人袁某通过同学沈某某的介绍,与负责拆迁安置房开发建设的刘某某(国家工作人员,另案处理)相识,并委托沈某某向刘某某索要其使用的银行卡号,多次向该卡存入人民币,总计124000元。

在刘某某的帮助下,袁某未经招标程序,以挂靠单位某某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名义承揽了某市安置小区的规划设计项目。


案发后法院判决认定,袁某构成行贿罪


行贿犯罪中“不正当利益”既包括谋取各种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也包括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合法利益。

“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谋取各种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也包括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合法利益,既包括实体违规,也包括程序违规,其中程序违规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为行贿人提供违法、违规或违反国家政策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即利益取得方式不正当,其可罚性基础并不在于利益本身的违法,而是基于为谋取利益所提供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规。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袁某是从业多年的国家注册建筑师,应当知道投资某市安置小区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然而通过承诺送钱的方式非法获得其规划设计项目,其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故不论被告人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出于感谢的目的,均应以行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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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微信号:hzm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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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专业律师何忠民
辩护律师的成长导师; 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专业律师; 企业刑事危机处理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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