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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违法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中“滥发”及“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2006年2月26日,某镇人民政府以需在某林场修建防火道和清理林区内坟场周边病死树及过密林木为由,向某县林业局申请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在提交的“木竹采伐申请表”和“林木采伐作业设计表”中,均注明申请采伐面积1800亩,采伐方式为间伐,采伐数量6400株,采伐蓄积192方。
上述申请材料交给时任县林业局分管林政工作的副书记李某,李某于2006年2月27日在申请方未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且申请理由和采伐方式不符,在同一份申请报告上审批不妥的情况下,批示“同意间伐192方,请林业站派员监督实施”。
2月28日,李某安排时任林政科科长王某政填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王某政在“No甲0000589号林木采伐许可证”上注明“采伐类型为抚育,采伐方式为间伐,及请镇林业站监督实施”等内容。
某镇政府拿到采伐许可证后,交由某镇林业站站长任某明负责实施,在将采伐任务布置给昂某江和某公司实施时,改变了采伐方式,由间伐变为皆伐,安排昂某江修建防火道3公里,采伐树木5000株(折合材积150方),某公司修建防火道0.8公里,采伐树木1400株(折合材积42方)。
由于任某明在组织采伐林木过程中未履行监管职责,合肥某公司修建防火道0.8公里后,又超越采伐期限、超强度、超范围实施采伐,累计采伐林木216.53吨,折合材积186.22方,扣减其修建防火道0.8公里所采伐林木材积42方后,实际滥伐林木材积144.22方,且有部分树木被掩埋无法测算;昂某江实际修建防火道3128米,超出授权范围128米,滥伐林木122棵。
案发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李某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原判,李某无罪。
1.关于“滥发”的认定问题。
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或者超过规定的一定时期采伐许可限额发放。
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既要审查审批发放采伐林木许可证手续是否符合森林法的相关规定,也要结合当地林业资源管理现状、城镇建设、经济发展和森林经营管理需要等因素,综合认定行为人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否违反法律关于发放对象或者发放限额的规定。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
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应当具备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与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两个要件,两者之间还应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具体认定因果关系时,应当以行为时客观存在的一切事实为基础,依据一般人的经验进行判断,特别是在“一果多因”的情况下,危害后果的发生是在行为人实施行为后多个因素的介入下而产生的,应当通过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因素的异常程度等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越高,则认定因果关系存在的理由越足,反之则不然;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越大,认定因果关系存在的理由越不足,反之则不然;介入因素的异常程度越高,认定因果关系存在的理由越足,反之则不然。
本案中,李某作为林业局分管林政工作的副书记,在申请方未提交林权证,申请理由和采伐方式不符,且在同一份申请报告上审批不妥的情况下,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确有不合法律规范之处,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违法性。
但李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属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职权,没有违反有关发放对象范围或者发放限额的规定。
林木被滥伐致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后果是某镇政府改变作业方式,某镇林业站站长任某明在组织采伐林木过程中未履行监管职责,他人超越采伐期限、超强度、超范围滥伐等多个因素后造成的,李某违反规定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与林木被滥伐致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后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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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微信号:hzm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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