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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转圈粮”行为如何定性?
某县粮食收储公司(以下简称“县收储公司”)主要从事定购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拨业务。
为了完成县收储公司2013至2015年省级、2014年县级储备粮总计9935.1吨的轮入任务, 2015年1月5日上午,黄某某召集县收储公司副经理刘某某、李某甲、党支部书记李某乙、计统部主任邓某某、结算部主任曾某某开会研究省级、县级储备粮轮入事宜。
会上,黄某某提出通过找农甲公司回购2013年“托市粮”,但粮食并不实际出库的方式,充当2014年新粮入库进行省级、县级储备粮收购储备(俗称“转圈粮”),参会人员均无异议。
当天会议后,县收储公司与农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以2440元/吨的价格向其收购9917吨粮食的意向合同。网拍当日,农甲公司发现县收储公司2013年入库的“托市粮”挂网拍卖价格远高于市场价,便只竞拍了4409吨。剩下的5525吨“托市粮”分别被农乙公司、农丙公司、农丁公司拍得。
之后,在黄某某的周旋及农甲公司协助之下,这四家公司将各自拍得的“托市粮”总计9934吨转卖给了县收储公司,上述粮食均在县收储公司下属粮管所粮仓内,未实际出入库。
后县收储公司在粮食原仓未动的情况下,将4903吨的购粮款转给农甲公司,并通过制作虚假入库码单,在账面上完成了2015年省级储备粮轮入任务。
由于县收储公司的2014年县级储备粮的收粮款是向县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所得,按照相关规定,收粮价必须按2015年国家规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保护价2700元/吨执行。而县收储公司之前与农甲公司签订的合同价为2440元/吨,通过这份合同无法进行贷款。
于是县收储公司又与农戊公司签订一份购粮合同,由县收储公司先以2700元/吨的价格向农戊公司支付收粮款,并制作虚假的入库码单,在账面上完成了县级储备粮的轮入任务。
之后由农戊公司以2400元/吨的价格支付实际回购的收粮款给农甲公司,剩余的差价135.16万元,由农戊公司通过个人账户转回给县收储公司公账中。
因转圈的2013年的托市粮实际只有9914吨,为了完成省、县级储备粮合计9935.1吨的任务,黄某某安排邓某某虚开入库凭证,将差额的20余吨粮虚假轮入到县收储公司用于储存省级、县级储备粮的相关仓库中。
县收储公司通过以陈顶新、虚假轮换的方式,完成2013至2015年省级、2014年县级储备粮轮换后,获得省级和县级储备粮轮换补贴及保管费合计650.05万元的国家财政资金。
该笔资金全部进入该公司财务账,未单独设立专户,与公司其他资金合并用于日常经营管理。
其后法院判决认定,黄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转圈粮”行为既造成国有财产的有形损失,还扰乱了国家粮食流通秩序,危害国家粮食安全,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无形损失,具有刑事危害性和违法性,应受刑罚规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储备粮轮换过程中,通过虚构虚销、以陈顶新、未轮报轮等手段,实施“转圈粮”行为,套取国家财政补贴,破坏粮食流通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粮食安全,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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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微信号:hzm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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