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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套取国有公司资产擅自违规发放员工福利如何定性?
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陈某某受某国有公司委派,筹备某分公司并担任分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
2011年9月起,被告人陶某某担任某国有公司某分公司会计,负责分公司日常财务工作处理及会计核算、监督等事宜。
陈某某得知某分公司可以向财税部门申领职工教育补贴,并与陶某某商议后,决定采用虚开发票入账、向上级公司隐瞒补贴真实用途等方式,私自将该补贴套现以便作为职工福利分发。
陶某某经陈某某指使,明知套取职工教育补贴、私自发放职工福利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及公司财务制度,仍在经办财务事项时予以配合。
其中,2012年,陈某某安排他人虚开发票,指使陶某某套取职工教育补贴10万余元,以单位奖金名义向分公司员工发放,陈某某从中分得1.2万元,陶某某分得1.4万元。
2014年,陈某某为私自发放某分公司职工福利,指使陶某某虚开发票套取职工教育补贴25万余元,并将该款交由陶某某个人保管。
其后法院判决认定,陈某某、陶某某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采用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国有公司资产,擅自决定违规发放职工福利,数额较大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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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微信号:hzm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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