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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如何认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23年7月28日20时50分许,王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某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加油站时,因行驶轨迹异常,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8.5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9月20日,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2020年11月25日,王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某交警支队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21年8月23日,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某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其后,法院以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作为无证驾驶的三种情形并列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突出惩处重点,未使用无证驾驶的表述,而是使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表述,仅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从重处理,故不包括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情形。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应指自始未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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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微信号:hzm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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