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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损失不明,如何处理?
被告人王某某系被告单位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7年,某公司将其未按照杂交种子相关要求自行繁育的辣椒种子及从他人处收购的辣椒籽进行加工、包装后,以“豫椒王”品种向某区种子管理站申请生产经营备案,后因质量问题未能申请成功。
2018年12月,某公司将“豫椒王”辣椒种子销售给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3500罐,销售金额共计245万元。
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其中1626罐“豫椒王”辣椒种子委托某区农户种植。
2019年7月,农户种植该辣椒种子后出现大量杂株,辣椒产量和质量均受到严重影响。
经鉴定,该辣椒种子的纯度为63.4%,远低于国家标准95%和罐体标注96%的纯度,认定为劣种子。
经测产,该辣椒平均亩产1783.2公斤,其中形成商品价值的辣椒1382.2公斤,远低于罐体标识的亩产3000公斤至4000公斤。
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其后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三万元。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需要满足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条件。实践中,因受制于农时、土壤、天气和种植水平等复杂因素,部分案件难以对使生产遭受损失的情况作出认定,故难以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但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可依法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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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微信号:hzm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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