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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持证超范围经营烟草的行为如何定性?
被告人陈某彬、陈某益共同经营某商行,并持有某区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为卷烟零售,供货单位为某市烟草公司。
2017年至案发,二被告人超出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和供货单位,从各类渠道大量购入国外卷烟、假冒伪劣卷烟,并以零售、批发的形式对外进行销售。
2019年3月4日,公安部门根据其他非法经营烟草案件中掌握的线索,将陈某彬、陈某益抓获,并在其商行、租用的仓库、车辆内查获玉溪、黄鹤楼、芙蓉王、中华、牡丹等品牌卷烟3 081条,价值734 483元,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
案发后法院判决认定,陈某彬、陈某益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烟草的,不属于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对被告人从业经验丰富、购销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价格的,可以视情推定被告人具有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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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微信号:hzm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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