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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受贿人在案发前退还行贿人赃款赃物的价值超出行贿数额的,如何处理?
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某辉为对仇某江(另案处理)利用担任某区副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工程方面对其提供的帮助表示感谢,多次送给仇某江财物折合共计880.4939万元。
其中,王某辉送给仇某江价值425.3747万元的房产一套及地下车位两个,送给仇某江特定关系人赵某150万元,为仇某江代建工程经鉴定造价190.1192万元,仇某江通过后续拆迁获利。
仇某江因畏惧组织调查将上述房产、车位退还王某辉,现房产和车位已为第三人合法取得,另退还王某辉500万元。
案发后法院以被告人王某辉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追缴王某辉自受贿人仇某江处退回的赃款、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九百二十五万三千七百四十七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受贿人在案发前退还行贿人赃款赃物的价值超出行贿数额,经审查确认属于受贿款物所生孳息,应一并向行贿人追缴后上缴国库,避免行贿人从犯罪中获利。
本案中,仇某江将受贿房产、车位退还被告人王某辉,涉案房产、车位在案发前由第三人合法取得,不宜继续追缴房产、车位,可向王某辉追缴等值现金。
仇某江通过特定关系人赵某收受王某辉150万元,以代建工程名义收受王某辉190.1192万元,仇某江退还王某辉500万元含340万余元本金及后续获利,均应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并予以追缴,以避免行贿人从犯罪中直接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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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微信号:hzm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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