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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被告人改变供述,影响自首吗?
2019年2月,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A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为了获取立功机会以争取较轻处罚,辗转找B公安分局副局长何某某帮忙,何某某随后请托时任B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教导员的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同意提供帮助,遂将其管理的在册特情人员谢某某的电话号码提供给马某某,并交代谢某某帮助马某某立功。
在某一贩毒案件被破获后,李某某利用其查办贩毒案件的职务之便,将马某某作为举报人,帮其出具《举报情况说明》,为其立功提供帮助。
同年11月7日,李某某接到某市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后至该院接受调查。
其后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认定了其系自首。
自动投案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部分改变供述的,应当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对其供述内容进行审查。被告人能够供认主要犯罪事实,只是对行为性质作出辩解的,仍应认定其如实供认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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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微信号:hzm5349
(本人不接受电话或微信语音咨询。若要咨询,请加我微信,待通过后在微信中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