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案中主动要财物一定是索贿吗?

文摘   2024-10-30 20:30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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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贿赂案中主动要财物一定是索贿吗?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被告人胡某松请时任某县国土局局长的姚某军(已判刑)提供帮助。

姚某军明知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利用对某县某村某粘土矿进行监管的职务便利,让该矿负责人王某明将某村50亩土地出让给胡某松开采铝矾土资源。

姚某军和胡某松商定所得利润分为3股,姚某军在未实际投资、也未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占2股,胡某松占1股。

2011年1月至11月,杨某根据胡某松的安排分数次将所得利润2股合计人民币320万元送给姚某军。

2014年11月,姚某军调回某市国土资源局,姚某军让胡某松为其购买一辆帕萨特轿车,胡某松考虑到姚某军在某县工作期间对其提供了帮助,以及后续还需姚某军继续关照,为姚某军购买了价值人民币25.18万元的黑色大众帕萨特汽车一辆。

2012年至2019年的春节,胡某松以给姚某军孩子压岁钱为由,分八次累计送给姚某军5万元港币。


其后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胡某松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行受贿双方形成长期权钱交易关系,受贿人向行贿人主动提出给付财物的要求,行贿人积极回应、投其所好,未受到心理强制而被迫行贿的,不属于被索贿。

本案中,购买帕萨特汽车虽系姚某军主动提出,但姚某军未对胡某松形成心理强制,胡某松也并非被迫给付财物。

当姚某军提出明确要求时,胡某松为了维护现有关系和取得预期利益而积极回应、欣然接受,可见其主观上是自愿为姚某军购买汽车的。

综合全案来判断,在长时间的、多次的行受贿过程中,胡某松与姚某军双方形成了稳定的利益输送关系,不符合被索贿的实质要件

故法院没有认定姚某军索取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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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微信号:hzm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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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专业律师何忠民
辩护律师的成长导师; 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专业律师; 企业刑事危机处理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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