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工作人员受贿后不征应征税款,如何处理?

文摘   2024-11-09 20:20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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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税务工作人员受贿后不征应征税款,如何处理?

2006年12月,被告人杜某某任某市地方税务局某税务分局某股股长,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纳税评估。

周某某系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最初以20万元取得该公司价值200万元的20%股权,后该公司先后三次增资至7000万元,周某某占有的20%股权价值为1400万元,但周某某在公司增资时均未实际出资,后周某某拟以1200万元转让股权,至案发时受让人已经支付800万元。

2009年6月,周某某在得知其转让股权的溢价部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后,送给杜某某5万元,并将其股权转让溢价的情况告诉了杜某某,要求杜某某为其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上提供帮助。

后杜某某明知周某某转让股权存在溢价,不认真履行职责,仅安排相关人员对某机械公司财务账面情况进行例行检查,既未对此作深入调查,也未将此情况向领导报告,至案发时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156万元。

案发后,周某某向某市人民检察院补缴应缴纳的税款156万元。


其后法院判决认定,杜某某犯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行为人作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他人钱款后,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构成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

税务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即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徇私舞弊不征应征税款的行为表现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如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以及税务检查等,税务工作人员在上述任何环节违背法律,滥用征管职权,都是徇私舞弊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整体上属于不作为犯罪,但其徇私舞弊行为却有作为形式与不作为形式之分,作为形式包括虚假税务登记、涂改帐簿、伪造纳税凭证、擅自减少应纳税数额等,不作为形式包括该查不查,隐瞒不报征管过程中发现的疑点等。

本案中,杜某某事先已经知悉周某某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有实际收益的情况,但其安排下属工作人员到该公司例行检查账面时,为徇私情,未将该情况告知下属,在下属未能发现疑点时,也未告知其作进一步核查,最终导致国家税收受到重大损失。可见,杜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不作为形式实现其不征税款目的,符合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特征。

关于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税款损失数额的认定。在计算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造成的税款损失数额时,应当以纳税人已经实现的实际所得额作为基础。

案涉转让股权收益的,根据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故应当以案发时行为人实际取得的收益扣除其原实际出资额及相关税费,计算其应纳税额,并据此计算应征未征税款的损失数额。

股权转让人对其他股东或债权人是否负有缴纳出资义务,属民事法律范畴,不影响其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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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微信号:hzm5349

本人不接受电话或微信语音咨询。若要咨询,请加我微信,待通过后在微信中留言。)



刑事专业律师何忠民
辩护律师的成长导师; 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专业律师; 企业刑事危机处理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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