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履职造成他人死亡如何定性?

文摘   2024-11-13 20:20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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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未按规定履职造成他人死亡如何定性?

1998年4月2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接到白岭派出所电话,称余某某拐卖少女吴某某,被吴的父亲吴某宝扭送至该派出所,便指派被告人胡某某及消防员胡某现将余某某从白岭派出所带回全丰派出所,由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等人对余某某进行审查谈话。

在审查中,余某某申辩自己与吴某某是谈恋爱,没有拐卖的意向,并指明吴某某现在某市中心砖厂打工。为查清事实,二被告人将余某某留置24小时后,在未办理任何手续,也未向县公安局领导请示汇报的前提下,继续将余铐在派出所留置室内,等待已前往某市寻找吴某某的余某中、吴某宝回信。

4月22日晚,胡某某曾向张某某提出是否将余某某送往县公安局看押,张某某称,现在不好送,没有掌握证据,不好让他坐班房。

睡前,胡某某到留置室问余某某冷不冷,余说有点冷,胡解释所里没有过冬的衣物,嘱其多活动,让其耐心等待。

同月2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与胡某现下村调查一盗窃案,被告人胡某某在派出所值班,中午1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与胡某现返回派出所,在没有安排人看守余某某的情况下,二被告人锁上门,到餐馆吃饭。

13时30分左右,二被告人饭后返回派出所,见余某某用尼龙绳吊在留置室一横铁上,即撬开铁门锁,解开尼龙绳,发现余某某已死亡。

当晚,余某中和吴某宝在某市中心砖厂找到吴某某。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余某某系自缢窒息身亡。


案发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张某某、胡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

判决生效后,二人不服,提出申诉。某中级法院再审后判决,宣告张某某、胡某某无罪。

某省检察院提出抗诉,某省高级法院审理后判决,宣告被告人胡某某无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无辜公民在在派出所留置室自缢身亡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身为派出所所长,在处理群众检举被害人余某某拐卖妇女案过程中,违反公安部有关延期留置的规定,在没有办理延期留置手续的情况下,将余某某继续留置在条件简陋的留置室内,未对余某某的吃饭、饮水、御寒等问题作出适当安排。张某某又将值班人员胡某某叫出吃饭,造成余某某在派出所无人值班的情况下自缢身亡。

事后查明,余某某是无辜公民;张某某违规延期留置余某某,致余某某自缢身亡,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

县法院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对张某某定罪量刑得当。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以有关规章未明确规定派出所必须对留置人员看守,余某某自缢身亡与张某某等人外出吃饭没有因果关系为由改判张某某无罪不当。

胡某某作为派出所副指导员,参与了处理群众检举揭发余某某拐卖妇女案的全过程。在余某某留置期间,胡某某亲自或派人解决余某某吃饭、饮水问题,数次到留置室查看余某某的情况;在余某某留置期满时,曾向张某某提出将余某某转押县公安局。胡某某基本上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胡某某随张某某外出吃饭,使余某某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自缢身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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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微信号:hzm5349

本人不接受电话或微信语音咨询。若要咨询,请加我微信,待通过后在微信中留言。)



刑事专业律师何忠民
辩护律师的成长导师; 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专业律师; 企业刑事危机处理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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