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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造成财损交通事故且已赔偿损失的,可以适用缓刑吗?
贺某于 2023年 12月27日17时许,醉酒后驾驶棕色某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高速公路某路段时,与梁某驾驶的黑色某牌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贺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贺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贺某赔偿了事故对方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其后,法院以贺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对于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规定了三种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第一种是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此种情形造成较为严重的人身损害,是醉酒危险驾驶行为最严重的后果。
第二种是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未赔偿损失的。此种情形反映出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差,既不赔偿自己犯罪行为给事故对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也不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
第三种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反映了被告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恶性较大。
故对具有上述三种情形的被告人,一般应判处实刑,但对仅造成一般交通事故且未逃逸,积极赔偿,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被告人,可依法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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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微信号:hzm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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