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想第一时间收到我的更新,请点开文章标题下面的蓝色字体的“刑事专业律师何忠民”,再点击右上角,然后点“设为星标”即可。同时,欢迎点赞和点“在看”!
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还是徇私枉法罪?
2015年11月16日晚,薛某(已判决)因与周某有感情纠葛,指使陈某、华某、张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某区工农村立交桥附近,使用砖头将周某驾驶的保时捷卡宴汽车多处玻璃和车身砸坏。
后经鉴定,被损坏部分价值9104元。
某派出所受理该案后,时任派出所所长邢某为使涉案人员不受刑事法律追究,直接插手该案办理,对该案不予受案、立案,不依法调取证据,不依法对车辆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直接找周某进行调解,致使薛某等多人逃避刑事法律追究。
案发后公诉机关指控,邢某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薛某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后法院判决认定,邢某构成徇私枉法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认定要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包庇、纵容对象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不能仅因为包庇、纵容对象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多人实施的共同犯罪,就当然认定包庇、纵容者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出发,严格依据证据判断行为人主观上认知可能性。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共同实施的组织外犯罪,且没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对方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行为人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不过,邢某在明知薛某等人砸周某的保时捷车辆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不对车损情况进行评估、鉴定,不依法履行职责,仍然调解结案,致使薛某等四人当时逃脱了被追究刑事责任。邢某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受追究,依法构成徇私枉法罪。
—————————————————
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微信号:hzm5349
(本人不接受电话或微信语音咨询。若要咨询,请加我微信,待通过后在微信中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