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有房屋,另一方能否主张追回该房屋

文摘   2024-11-25 10:42   重庆  

本文作者

曾宇翀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

刑辩中心主任

现任重庆市律协文体委委员、江北区律工委刑专委委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硕士,擅长领域:民间借贷纠纷、人身财产侵权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非诉讼法律实务等。
















一、典型案例



甲与乙婚内,共同购置一套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甲的名下。因甲做生意资金流遇到问题,为解燃眉之急,甲以市价出售该房屋给丙,并向丙出示了虚假的户口资料,户口资料上显示其为未婚。随后,甲与丙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后乙得知该情况,十分生气,认为甲这么重大的事情,竟然瞒着自己,遂决定离婚,并要求追回该套房屋,那么乙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二、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本案中,甲未经乙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属无权处分。丙以市价购买甲的房屋,且查看了甲的户籍资料,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属于善意第三人。当不动产完成变更登记,丙基于善意取得该套房屋的产权,乙无权要求丙返还该套房屋,但乙可以另案诉讼,请求甲进行损害赔偿。








三、律师提醒



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有房屋,另一方能否主张追回该房屋,不能一概而论,若房屋购买人属于善意第三人,则另一方无权追回,但可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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