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理论

文摘   2024-11-07 10:46   重庆  

本文作者

冯雨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法律解释领域,法律文本的含义是话语意义,且适用超脱语义范围。不仅涉及立法过程,即法规的成立作为一个权威话语的过程,更涉及到法律适用,即法律解释——法律自产生之日法律解释就应运而生,法律解释中涉及到法律内容的确定问题。法律渊源的不确定性其中一个观点就是在于文字的模糊性。



一、国外对于法律解释学的理论研究


对法律解释学的一般理论研究方面,解释是西方法律学者的主要知识范式之一。尤其是在对解释对象(解释文本包括哪些)、解释核心及其规范基础(文本对解释活动是否有约束力)以及认识论(解释有无客观状态)等方面的深层次研究确是领先于我国的。

德沃金建构性解释的概念。据德沃金的论证,建构性解释是这样一个过程:首先为实践确定一个目标,然后使这个实践成为其所属形式或种类中的最佳样子。在解释的第一个阶段,解释者必须首先为法律实践设置一个目标,这个目标既可以令实践呈现出最佳样子,也可以识别出特定制度中的法律基础。在这一阶段中,解释者必须选择一种法律观念,这种观念能够识别出实践的目标以及目标所要求的一系列事实作为法律的基础。当这一法律观念能够最佳地符合(fit)和证立(justify)法律实践,那么该法律观念就使法律实践呈现出最佳的样子。

麦考密克,哲学化:麦考密克(Neil McCormick)教授曾经指出,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过程中无可回避的环节,任何通过权威的法律文本呈现的规范都必须在先被人们理解的前提下才能得以适用;因此,每一次法律适用都需要做出某种解释行为,因为一个人为了适用法律而不得不对该法律文本所表达的意思形成理解,任何一种意思理解行为都可以说涉及解释。

西方法律解释理论的生成是有其独特的本土问题意识的。自文艺复兴以来,西方国家已经走过了漫长的形式法治进程,随着法典化运动的告一段落以及对机械司法的厌恶,人们对实质法治的需求正不断增加,而这种需求也直接反映在法律解释学的研究当中。因此,西方的法律解释学,尤其是解释方法论的研究往往需要诉诸一种哲学的价值思考,很容易与司法能动主义产生呼应。



二、国内法律解释的历史沿革


通过张志铭教授整理的我们国家关于法律解释的定义改变来展开,每一次认识的转变都和司法实践的改革密切相关:

第一种(1955)阐明法律或国家政权的其他文件的意义与内容,即称为解释。在将法律或其他文件适用到具体的、实际的、需要根据法权进行判决的案件上时,就应该对这一法律或其他文件进行解释。【意义与内容】

第二种(1982)法律的解释是科学地阐明法律规定的内容与涵义,确切地理解法律规范中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从而保证法律规范的准确适用。【科学涵义权威】

第三种(1984)法律解释同法律的实施、执行和适用有着密切的联系。”“按照通常的理解,所谓法律解释,就是根据统治阶级的政策、立法意图和法律意识对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含义作必要的说明。【司法,立法意图,说明】

第四种(1984):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以及所使用概念、术语、定义等所作的说明。【本体论】

第五种(1988):法律解释实际上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指确定法律规范内容,探求立法意图(包括立法者立法时的主观意图和法律本身反映出的客观的立法目的与意图),说明法律规范的一种行为和过程;二指规定法律解释的主体、权限、程序、方式和效力等问题的独立解释制度;三指法律解释过程中作为技术所运用的一系列规则和方式。法律解释是动态(行为与过程)、静态(法律解释制度)和技术三者构成的统一整体。【三合一】

第六种(1994)法律解释是指对特定法律规定意义的说明。从广义讲,法律解释包括对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解释,从狭义讲则不包括对宪法的解释。法律解释既是实施法律的一个前提,也是发展法律的一个方式。【法律实施】

第七种(1995)法律解释乃是法适用之不可欠缺的前提为了解决具体的案件,必须获得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这种获得作为判决大前提的法律规范的作业,亦即广义的法律解释。具体说来,广义的法律解释包括三项内容:其一是在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情况下确定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作业,即狭义的法律解释;其二是在没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情况下的漏洞补充;其三是在法律规定因过于抽象一般而不确定情况下的价值补充。【前提三段论】

第八种(1997)司法中所说的法律解释并不限于对法律文本的解释,甚至主要不是对法律文本的解释。尽管哲学阐释学意义上的解释存在于任何人类活动之中,因此必然存在于任何案件审理之中,但是司法上所说的法律解释往往仅出现在疑难案件中,这时法官或学者往往将这整个适用法律的过程或法律推理过程概括为`法律解释,其中包括类比推理、`空隙立法、剪裁事实、重新界定概念术语乃至`造法”“法律文本的解释是狭义上的法律解释。【哲学,方法】

第九种(1997)有两种最基本的`法律解释模式:一种可以称为`法律开示模式(discovery of law),即把法律视为既存的、不容违背的`客观规则,解释者只能尽力去发现其真实含义,并将之揭示出来,适用于具体个案;另一种是`法律阐释模式(interpretation of law),法律条文只提供了一种供解释者在其中进行解释活动的结构,法律的含义最终取决于解释行动者与结构之间的互动以及解释者之间的交流与共识。【对话,交流】











从对于这九个关于法律解释概念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出关于法律解释的研究转向,刚开始囿于语义,后面加上法律领域必有的权威(统治阶级的意志),对相关概念术语的透彻研究,到法律推理三段论背景,之后的哲学和对话交流转向,呈现丰富化、跨学科交叉等特征。其中也有着西方学说知识流入国内带来的影响,努力进行国外新进理论的本土化工作,国内外的学术研究日渐紧密。我国理论成果不但涉及到法律解释的概念、性质、分类、目的、和范畴等一般性问题,还涉及到法律解释的主体、客体以及对象等应用性问题。总体而言,我国的法律解释学研究一方面受前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较深,另一方面则与国内政治意识形态的演变联系紧密。国内学者对法律解释方法的研究非常注重具体的应用问题,其研究的重心多数在于如何增强理论对实践的回应能力。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是独一无二的,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解释活动的开展方式都极具中国特色。



备注:文中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联系方式:13389642400,谢谢!











往期回顾


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

关于支付工程垫资利息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的意见



2024  November


“滔滔雄辩”是由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协“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主办。合纵律师秉承“尊严无价、合纵有情”的服务理念,恪守律师执业道德标准,努力实现公平正义的理想,真诚希望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加高效、优质、深层次、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滔滔雄辩
滔滔雄辩每日为您推送时事评论/法律干货/新法速递,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既是法律共同体的信息交流平台,又是您身边的法律帮手。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