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解读之法律适用时间效力

文摘   2024-11-30 11:29   重庆  

本文作者

陈建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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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妥善解决新旧《公司法》的衔接适用问题,2024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规定》在第一条明确“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同时也表明,若“适用公司法更有利于实现其立法目的”,如“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溯及既往。《规定》主要解决哪些情形可以溯及既往,本文就溯及既往的具体应用情形进行解读。




一、《规定》明确下列情形属于“适用公司法更有利于实现其立法目的”,适用新《公司法》的规定: 

1、新《公司法》施行前,公司的股东会召集程序不当,未被通知参加会议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

2、新《公司法》施行前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不成立,对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发生争议的;

3、新《公司法》施行前,股东以债权出资,因出资方式发生争议的;

4、新《公司法》施行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因股权转让发生争议的;

5、新《公司法》施行前,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减少注册资本造成公司损失,因损害赔偿责任发生争议的;

6、新《公司法》施行前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因利润分配时限发生争议的;

7、新《公司法》施行前,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对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量发生争议的。





二、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旧《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认定无效而依据新《公司法》认定有效的,因效力问题发生争议的,适用新《公司法》的规定:

1、约定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该约定效力发生争议的;

2、公司作出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公司决议,对该决议效力发生争议的;

3、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对合并决议效力发生争议的。





三、公司在新《公司法》施行前订立的合同,因新《公司法》施行前的履行行为发生争议的,适用旧《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因新《公司法》施行后的履行行为发生争议的下列情形,适用新《公司法》的规定:

1、代持上市公司股票合同;

2、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取得该上市公司股份合同;

3、股份有限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合同。





四、旧《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新《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新《公司法》的规定:

1、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

2、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的;

3、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的;

4、不担任公司董事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公司事务的民事责任认定;

5、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活动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民事责任认定;

6、不明显背离相关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其他情形。



五、旧《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已有原则性规定,新《公司法》作出具体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新《公司法》的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作了限制规定,因该规定发生争议的;

2、对公司监事实施挪用公司资金等禁止性行为、违法关联交易、不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经营限制的同类业务的赔偿责任认定;

3、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经营限制的同类业务的赔偿责任认定;

4、对关联关系主体范围以及关联交易性质的认定。





六、公司清算

公司应当进行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新《公司法》施行前,因清算责任发生争议的,适用旧《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应当进行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新《公司法》施行前,但至新《公司法》施行日未满十五日的,适用新《公司法》的规定,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的期限自新《公司法》施行日重新起算。





七、再审案件

民事纠纷案件在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适用旧《公司法》及司法解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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