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
胡文苑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随着互联网高速发展,网络传播速度越来越快,人们在网上能接收到的信息也越来越多,但是我们在上网的同时,除了不要胡乱观看、保存、传播一些涉黄文件外,对于血腥、暴力、恐怖的文件也要随时保持警惕,不要因为自己一时好奇的行为而触犯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出于好奇、贪新鲜和刺激,通过使用“翻墙”软件从境外网站下载或者购买的方式,获得多部暴力血腥恐怖视频及图片,自己观看后并储存在自己的115网盘及阿里云网盘内。
经审查,被告人王某持有手机微信缓存内、115网盘内及阿里云网盘内有18部视频(总时长34分24秒)及1张图片,属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
二、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作品,仍下载并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鉴于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经调查评估,被告人王某适用社区矫正,社会危险性较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三、分析建议
本罪属于结果犯,需要造成情节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根据《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8〕1号)(七)明知是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音频视频资料、服饰、标志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的规定,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定罪处罚:
1.图书、刊物二十册以上,或者电子图书、刊物五册以上的;
2.报纸一百份(张)以上,或者电子报纸二十份(张)以上的;
3.文稿、图片一百篇(张)以上,或者电子文稿、图片二十篇(张)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十万字符以上的;
4.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十个以上,或者电子音频视频资料五个以上,或者电子音频视频资料二十分钟以上的;
5.服饰、标志二十件以上的。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多次持有,持有多类物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曾因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明知视频含有暴力、恐怖等内容,仍下载观看,并将此类文件保存至网盘内,已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如果被告人王某还向外传播此类视频,则还涉及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笔者建议,如果大家在上网时不小心收到涉恐涉暴的图片、音频或者视频,不要存在手机或电脑里,更不要向其他人传播,应当删除视频,并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行为。
备注:文中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联系方式:13389642400,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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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Nov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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