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企业经营风险防范

文摘   2024-12-12 11:23   重庆  

本文作者

攸清娃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房产建筑中心副主任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公司法实务等。











 一、

法条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

两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与联系



1.犯罪主体

在犯罪主体的界定上,两者表现出高度的相似性。它们均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且排除了国家工作人员。这一共性突出了两者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商业道德方面的共同责任。

2.犯罪客体

从犯罪客体的角度来看,挪用资金罪主要侵犯的是本单位资金,即对前述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这种犯罪行为直接针对的是单位的金融安全。相对而言,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更为广泛,它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各种形式的单位财物,如物资、资产等,几乎涵盖了单位财产的所有方面。

3.犯罪主观意图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在挪用资金时,多是为了满足短暂的需求或个人利益,他们无意永久占有这部分资金,而是打算在适当的时候归还。然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则表现出更为强烈的占有欲望,他们意图将单位的财物转为己有,并缺乏归还的意愿或可能性。

4.犯罪客观行为

在客观行为方面,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模式主要表现为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的“挪用”行为,即将本应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转为他用,不论是为自己还是为他人。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则更加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手段,其核心是利用职务之便来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此外,关于犯罪数额的要求也反映了两者在定罪量刑方面的不同考量: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时,并不一定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而职务侵占罪的成立则通常要求涉案金额达到较大的数额。

 三、

常见的职务侵占情形



1、直接侵吞公司现金或财物;

2、虚构报销项目、报销费用;

3、虚构员工冒领工资;

4、采购时虚报项目或虚高价款;

5、截留公司货款归个人使用。


 四、

归个人使用”的情形



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五、

防范建议



1、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

职务侵占罪中,被侵害的是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不是某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权。关于单位所有的财物,《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也规定,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会计法》也规定了,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但存在部分企业的股东、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因为各方面原因未按法律规定将出资款缴入企业对公账户,也不按法律规定将原本属于企业的收入由对公账户收取,也不在公司的会计账簿中如实记载,而是在对公账户之外设置私人账户,通过多个私人账户管理企业的经营资金甚至随意将企业的资金供个人使用,且在企业设置两套账甚至多套账。

以上经营不规范的行为,导致企业的财产与股东、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账户人员的个人财产界限不清、产生混同,增加了根据《刑法》认定是企业的财物受到侵害的难度。甚至存在个别提供账户的个人将企业存放在该账户中的款项据为己有、卷款而逃,但该企业害怕因被追究偷漏税的责任而不敢报案的情形。

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企业的财产,建议企业进一步规范治理结构,即企业的股东、合伙人将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款对企业进行出资并缴入企业的对公账户,企业通过对公账户办理业务的收付款,股东、合伙人按照法律规定分配企业盈余,保证企业财产与股东、合伙人的个人财产相互独立,从而加强对企业财产的保护,防范任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企业财产据为己有。

2、完善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

1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部分职务侵占案件,也是由于企业未能及时足额向工作人员发放劳动报酬而引发,导致部分工作人员认为自己在行使“自力救济”。企业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避免因此类现象诱发违法犯罪行为。

2完善企业的岗位职责制度。

若要追究有关人员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责任,须证明有关人员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为了防止当企业的财物、财产性利益受到侵害时,有关人员推卸其工作职责,建议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情况、业务板块、工作分工情况分门别类,对企业的管理层级、管理职权、工作职务等进行明确,并由有关工作人员签署《岗位责任状》或其他可以明确岗位职责的文件。此外可以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或者使用有关工作软件,保留安排具体工作的证据,如安排某出纳保管什么范围的财物,该范围内原本财物有多少;如安排某仓库管理员管理哪些仓库、该仓库内的财物是否有清单或者系统予以记录;如安排某业务员负责联系哪些客户,企业销售了多少货物、回收了多少款项、尚欠多少款项,是否与业务员及客户进行了核对等。

3、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通过完善财务管理工作,不仅加强财务人员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也对财务人员进行内部监督,防范企业的资金、实物财产因管理疏漏而被有关工作人员非法侵占,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1)确定企业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部门或岗位,明确该部门或岗位的职责,包括做好各项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完善内部控制、原始记录、财产清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等。

(2)实行必要的财务内部控制,规定出纳不得同时负责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规定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分开保管。

(3)授权财务人员可以按企业规定,针对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对企业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包括成本费用支出、经营用款等。

(4)规范现金的使用,收取的现金尽量及时存入银行。在企业通过对公账户进行付款时,规定由出纳录入付款信息后,由企业一定级别的管理人员负责复核后,有关款项才可出账。网银盾应设不同密码,由不同人员分别管理使用。

(5)对于各项费用报销,必须具有合法的凭证,按流程填写付款审批表等文件,申请报销人员对于费用开支能作出合理说明。财务人员应进行核对后,再进行报销。

(6)原材料、存货、设备及其他实物财产,应指定专人进行保管且管理人员应与记账人员、业务人员分离,相互监督。对于实物财产出入库和领用进行必要的审核监管,每年进行若干次数的财产清查盘点,对于各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确保企业账簿与实际情况相符。

(7)企业财务人员应定期做好会计档案管理,按规定整理、立卷登记、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工作,严防损毁灭失、泄密。

4、完善企业的业务管理工作

通过完善业务管理工作,防范企业的业务资金被有关工作人员非法侵占,至少包含以下事项:

(1)企业在与商业合作对象开展业务合作过程中,应尽量完整收集商业合作对象的资料和信息,除营业执照、开票资料,还须保存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员、财务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于企业层面进行联系以及对业务人员进行监督。

(2)企业在业务交易过程中,应与商业合作对象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通过企业的对公账户统一收取业务款项,并约定业务人员不得私自接收银行转账、现金、支票等。

(3)企业在支付业务款项时,财务人员要对业务人员提交的合同单据、其他文件进行审核,审查付款情形和付款金额是否与相关经济行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一致,若有必要或者存在合理怀疑时可以与商业合作对象核实,并要求交易对方开具合法的发票。

(4)企业存在应收账款的,应及时与商业合作对象对账,保留对账单、结算单等债权凭证。

(5)企业应建立监督业务人员和回访商业合作对象的制度,不应完全由个别业务人员包办对账工作,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进行必要的财务监督,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损害企业财产。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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