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逃税罪的区别与适用

文摘   2024-11-28 11:05   重庆  

本文作者

胡九成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商事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















一、三罪保护法益不同,虚开发票罪可同时应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但未通过抵扣增值税发票达到逃税目的的情况,虚开发票罪保护的是国家的发票制度,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手段之一。

二、定罪判定:应当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合理区分并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虚开发票是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手段之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的差别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款,虚开发票罪中的发票则没有此种功能,这是立法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配置较虚开发票罪更为严厉刑罚的重要原因。因此,如果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功能实现逃税目的,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逃税罪的,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罚的原则,一般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果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而是利用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具有的一般发票也具有的经济活动证明功能,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虚开普通发票无实质区别,从罪责刑相一致原则考虑,同时构成虚开发票罪与逃税罪的,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罚原则,一般定逃税罪。



三、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最新立法动态

1、《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中提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的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系严重犯罪,如将该罪理解为行为犯,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的,即构成犯罪并要判处重刑,也不符合罪刑责相适应原则。”

2、《税收征管刑事案件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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