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

文摘   2024-11-18 10:33   重庆  


本文作者

李毅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民事中心主任

重庆市江北区律工委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专委会副主任、重庆电视台公益律师,人民调解员,专注于复杂商事争议解决。















一、参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应当认定: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为借款合同,如无法定无效事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89条规定: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成立后,以募集的信托资金受让特定资产或者特定资产收益权,属于信托公司在资金依法募集后的资金运用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认定为营业信托纠纷。如果合同中约定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在一定期间后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等固定价款无条件回购的,无论转让方所转让的标的物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实际交付或者过户,只要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对信托公司提出的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按约定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从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效果意思来看,卖出回购一方所追求的是获得融通资金,买入返售一方所追究的效果意思是获得固定的本息回报。当事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符合《合同法》第196条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申言之,按效果意思的标准衡量,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构成《民法总则》第146条所规定的隐藏行为,如无法定无效事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同时,在上海金融法院发布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六:股权收益权转让之担保功能的司法认定及实现路径——某信托公司诉某投资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中,上海金融法院虽然指出“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交易中,受让人在受让期间依融出资金向出让人计收固定本息收益,不承担标的股权收益价值变动风险,同时明确限制出让人随意处置股息红利并进行专户监管的,应认定股权收益权并未真正转让”,但最终仍认为:“本案系争《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系无名合同。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某投资公司违反约定,擅自将获得分配的股利处分,构成违约。某信托公司备位诉请要求某投资公司划转股息红利至监管账户,应予支持”。

另外,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唐博等与湖州融汇嘉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案号:(2022)京民终411号,虽然上诉人主张“湖州融汇公司为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只能经营融资租赁相关业务,本案中相关合同所体现的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的法律关系属于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实际是湖州融汇公司作为融资租赁公司向来成机械公司发放贷款的借贷法律关系。因融资租赁公司禁止发放贷款,故湖州融汇公司构成违规经营,回购款利息和违约金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且不应得到法院支持”。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仍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本案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等操作模式的融资行为,应属合法有效”。



二、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类合同被确认无效的两份判决分析

(一)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中汽租赁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件

根据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中汽租赁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辽0103民初7605号,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认为:从原告上述经营范围亦可知原告作为证券金融机构,其没有进行借贷业务的资质,原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的规定。另,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故原、被告签订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与彭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根据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与彭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京民终403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综上,本案各方当事人通过《框架协议》等一系列交易安排,将信托资金用于炒股牟利,违反了强制性监管规定,且同时也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案涉《贷款合同》《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回购协议》《保证合同》《股票质押合同一》《股票质押合同二》《四方协议》均无效。





三、结论

对于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类合同效力的认定,从目前的司法裁判观点分析,大部分裁判都倾向于认可转让及回购类合同的效力,但仍有部分判决认定其无效,认定无效主要理由为:转让及回购类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与金融安全、市场秩序领域内的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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