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诈骗罪?

文摘   2024-12-01 10:34   重庆  

本文作者

郑传波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刑事中心副主任

     重庆市江北区律工委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电视台都市频道“都市700”、“大城小事”等法制栏目律师团成员、人民调解员。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交叉和区别,以下是对两者的区分方法:




一、法律定义‍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目的‍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目的主要是通过发展下线获取非法利益,而非直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诈骗罪:犯罪目的是直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犯罪手段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要手段是发展下线,通过下线的人数或销售业绩获取利益。

诈骗罪:手段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直接骗取被害人的财物。

骗取财物的性质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骗取的财物主要用于维持传销组织的运转,而非个人非法占有。

诈骗罪:骗取的财物被个人非法占有。



三、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

1.审查传销组织的运营模式:

是否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

是否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是否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2.分析资金流向和获利分配:

资金是否主要用于维持传销组织的运转和发展。

实际控制人或组织者的获利是否主要来源于下线的发展。

3.考察参与者的主观认知:

参与者是否明知该活动为传销,并自愿加入。

是否存在引诱、胁迫他人继续发展的行为。

4.评估社会危害性:

传销活动是否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

是否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诈骗罪的认定

1.剖析犯罪手段:

是否使用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

行为是否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

2.明确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骗取的财物是否被个人实际占有和使用。

3.核算诈骗数额:

需要准确计算被害人被骗的具体金额。

区分既遂与未遂的诈骗行为及其对应的法律责任。

4.考察犯罪后果:

诈骗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了何种程度的损失。

是否引发了连锁反应或其他严重社会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诈骗罪在犯罪目的、手段、骗取财物的性质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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