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
古航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为减轻资金成本压力、激励员工销售产品后积极催款,部分用人单位约定销售人员的销售提成需在交易对方回款全部支付后,才向员工计发相应的销售提成。上述约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或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予以确定,该约定通常被认定为有效。但员工被迫离职后,已无法获知具体回款及发薪情况,在此情况下,是否还需要等待用人单位回款后再行支付销售提成呢?
多数法院认为销售提成约定全额回款后支付系格式条款,是在入职时必须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不存在发薪情况,且其无法获知具体的回款及发薪情况,故及时按计发全额提成。
案例一(2018)津0102民初6752号
虽然在《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劳动者待开发商向公司支付原告所售房源之代理费且公司已确认款项到账之日起下一个发薪日按照开发商已付代理费的具体比例支付佣金,但该协议系格式条款,是原告在入职时必须签署的,现原告已经和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发薪情况,且其无法获知具体的回款及发薪情况,使其在提成工资发放一事中处于被动地位,可能造成其无法获得提成工资,故本院对于被告主张的业绩提成支付条件不予采信。
案例二(2019)湘0105民初5996号
对于原告提出公司实际回款后才支付提成,被告应对公司是否实际回款承担举证责任的主张。项目回款进度及回款金额由原告实际掌握,且被告已经离职,无法证明原告是否实际回款及回款金额,故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认可。
案例三(2020)沪0117民初13134号
关于提成,双方一致确认全部回款后才支付提成,至于原告提出的“销售代表、经理因任何原因离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订单,不再享受本奖励”,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根据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双方之间对此达成过合意,故仅凭原告单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足以对被告产生法律约束力。另外,劳动关系也是由原告提出解除,以劳动关系解除为由对抗提成支付义务,也缺乏合理性。
律师建议:
1、作为用人单位,应明确约定员工离职后提成发放的前提条件、员工是否应承担后续回款等义务,以及留存相关的银行账单,以便确认回款情况。
2、作为劳动者,应谨慎对待关注劳动合同签订时销售提成等绩效的付款条件,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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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Dec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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