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
张靖雪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高利贷、套路贷,通俗来说都是将钱借给他人,但在出借要件和法律后果存在巨大差异,甚至存在刑事违法风险。在具体个案中,厘清不同的放贷类型,对于案件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成立何种刑事罪名具有关键性作用。
一、民间借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出贷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除外。也即民间合法借贷的利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高利贷
借贷的利率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属于高利贷。高利放贷的一方起诉债务人偿还债务,人民法院一般会判决债务人只偿还本金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对于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与之相关“砍头息”是司法实践中高利贷的表现形式之一,是高利贷或地下钱庄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以“利息”或者“服务费”的名义扣除一部分钱。在数额相同、时间相等的情况下,利率越高,法定计算方式和“砍头息”计算方式的收益相差越高。2015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明确,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也即将提前预扣利息的行为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高利贷、砍头息是否违法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根据2019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在民间贷款中,虽然常会出现出贷人从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收‘砍头费’的现象,但在这种情况下,预扣的利息、收取的费用是基于贷款双方的约定,被害人对于扣除利息、收取费用的金额也心知肚明,出贷人后续亦不会实施故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等行为。因此,区分‘套路贷’和民间贷款,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
三、套路贷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套路贷”涉及刑事违法。
四、民间借贷、高利贷、套路贷三者之间认定的差异
(一)概念区别
1.民间借贷:合法利率——利率符合民事法律保护上限的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受到法律保护。
2.高利贷:超高利率——利率超出民事法律保护上限的民间借贷,法院不予确认。
3.套路贷:借贷为名,诈骗为实——虚假债务的民间借贷为前提,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或者借贷数额很小,只是用作引诱他人的手段,以此进一步利用民间借贷实施诈骗。存在复利和砍头息情形。
(二)目的要件的区别
1.民间借贷:合法目的——出贷人具有按照协议约定到期收回本金并取得利息之期待,而非单纯以牟取暴利为目的。
2.高利贷:借款为由——出贷人具有获取高额利息之期待。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3.套路贷:非法占有目的——出贷人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借款人财物之实。
(三)手段要件的区别
1.民间借贷:存在复利,不存在砍头息和虚假债务。
2.高利贷:存在复利,也可能存在砍头息,但没有虚假债务。短期高息和复利计算使得借款人在短期内需要承担巨大的还款压力,同时存在较多的砍头息情况。部分高利贷可能存在非法催讨手段。
3.套路贷:以虚假债务为前提,可能兼有复利、砍头息。包括但不限于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等非法手段。
综上,审查“套路贷”与高利贷、民间借贷的核心在于:案件中是否存在“虚假”债务?放贷人员是否具有刑法意义层面的“非法占有”目的?款项到期的“违约原因”是基于自身造成,还是由于放贷人员故意制造?
五、民间借贷、高利贷、套路贷三者之间法律后果的区别
1. 民间借贷:出贷人的本金和利息收到民事法律保护。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2. 高利贷:出贷人的本金和年利率超过法定保护的部分,不受民事法律保护。职业高利贷从业者存在刑事犯罪风险,涉及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可能存在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刑事犯罪。
3. 套路贷:出贷人的利息和虚增的本金均不受民事法律保护,且出贷人要受到刑事法律的处罚。套路贷犯罪并不是刑法中所规定的具体罪名,而是一系列犯罪的统称。案涉罪名需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在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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