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上)

文摘   2024-12-28 12:54   重庆  

本文作者

喻开渝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公司中心主任

重庆市律协惩戒委副主任,重庆市第二届十佳青年律师,2018年度最佳法律顾问律师,重庆市第五、六届政协委员,重庆市渝中区第十至十四届政协委员,重庆市新专联第三、四届常务理事,市律协第一届“匠心传承计划”导师。









背景数据:截至20246月底,全国范围内登记注册民营企业数量达5500余万户,个体工商户达1.25亿户,民营经营主体数量超过1.8亿户,民营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之一。







一、法条:第二条 第二款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建议:1、删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宪法条款,力度足够强,不必重复性宣示;

2、后面增加“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尊重民营经营主体自由(自主)经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理由:在当下,该法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该法其他三条都有,独缺乏对“自由”在总论部分的阐述,而“自由”对民营企业弥足珍贵。

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证明,生产力要发展和解放,首先是人类自身更自由,活力才能释放。这里(核心价值观)自由排第一,也证明了自由价值的可贵。

自由的价值观在分论里多处有体现: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领域皆可入;各种鼓励、促进举措和法治保护等都是自由的体现,故总论(第一章)里也应有所体现。







二、法条:“第十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建议:后面增加“不得设置附加条件”

理由:一些国企的招投标等在企业内部库中选,没入库不考虑,这就是设置了附加条件。

三、法条“第六十三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对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违法,以及国家机关实施的强制措施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申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建议:调整为:第六十三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对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违法,以及国家机关实施的强制措施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申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有权选择异地交叉管辖机关反映、向上一级机关提级申诉,特别重大或有影响力的案件,上级司法机关应当提级处理。

理由:为避免投诉死循环及申诉无门、参照法院提级执行或行政诉讼交叉管辖的做法,一定程度保障权益。









结束







备注:文中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联系方式:13389642400,谢谢!











往期回顾


“先享后付”模式背后隐藏的消费陷阱及法律风险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经济合同纠纷中欺骗行为的区别

担心配偶会将存款转移,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其银行账户?



2024  December


“滔滔雄辩”是由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协“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主办。合纵律师秉承“尊严无价、合纵有情”的服务理念,恪守律师执业道德标准,努力实现公平正义的理想,真诚希望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加高效、优质、深层次、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滔滔雄辩
滔滔雄辩每日为您推送时事评论/法律干货/新法速递,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既是法律共同体的信息交流平台,又是您身边的法律帮手。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