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
喻开渝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公司中心主任
背景数据:截至2024年6月底,全国范围内登记注册民营企业数量达5500余万户,个体工商户达1.25亿户,民营经营主体数量超过1.8亿户,民营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之一。
一、法条:第二条 第二款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建议:1、删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宪法条款,力度足够强,不必重复性宣示;
2、后面增加“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尊重民营经营主体自由(自主)经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理由:在当下,该法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该法其他三条都有,独缺乏对“自由”在总论部分的阐述,而“自由”对民营企业弥足珍贵。
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证明,生产力要发展和解放,首先是人类自身更自由,活力才能释放。这里(核心价值观)自由排第一,也证明了自由价值的可贵。
自由的价值观在分论里多处有体现: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领域皆可入;各种鼓励、促进举措和法治保护等都是自由的体现,故总论(第一章)里也应有所体现。
二、法条:“第十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建议:后面增加“不得设置附加条件”
理由:一些国企的招投标等在企业内部库中选,没入库不考虑,这就是设置了附加条件。
三、法条“第六十三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对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违法,以及国家机关实施的强制措施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申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建议:调整为:第六十三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对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违法,以及国家机关实施的强制措施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申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有权选择异地交叉管辖机关反映、向上一级机关提级申诉,特别重大或有影响力的案件,上级司法机关应当提级处理。
理由:为避免投诉死循环及申诉无门、参照法院提级执行或行政诉讼交叉管辖的做法,一定程度保障权益。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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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Dec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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