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
李华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刑辩中心副主任
在买新车时都会直接给新车上保险,但有时会收到销售或保险工作人员的提醒,保险当天未生效。
那么,新车上保险当天就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偿呢?有法院对此做出了判决。
2021年8月7日14点36分,王某向两家车险公司分别购买了交强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商业险,并支付费用签订了合同。
但当天下午,王某驾驶刚刚投保的小型普通客车,与一辆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事故,电动车驾乘人员受伤,双方车辆都有车损。
经交警认定,王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员朱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电动车乘客吴某某不承担责任。
经过医院诊断,吴某某为开放性颅脑损伤、脑疝等,住院135天,共花费37万余元。
事后,朱某某将吴某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医疗赔偿,但两家保险公司辩称,王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虽已提交电子保单,但该保单为次日零时生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72194.35元。
被告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294998.70元。
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王某于2021年8月7日14点36分投保的车险,合同均已签订并支付保险费用。
被告交强险险企未在投保时显著提示投保人保险期间,被告的商业保险公司虽有提示说明页面,但未明显显示投保日期具体时间,故法院认为,两份保险合同均已生效,被告两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现在的汽车保险基本都是走网上签约流程,具体合同条款、免责声明等字体非常的小,不能满足每个投保人查看。虽然保险公司尽可能的做了免责约定,但在具体的个案中笔者认为不一定会得到法院的全面认可和支持。因此,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业务的经营着,有义务对合同条款进行同步音频展示,让投保人知悉保险合同条款和保险公司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这样才能让保险合同尽可能做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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