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在未完税的情况下将公司财产进行分配的行为无效

文摘   2024-11-26 10:28   重庆  

本文作者

鲁磊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首席合伙人

一级律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重庆市第二、三、四、五、六届人大代表,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重庆市首届、第二届“十佳律师",重庆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2022年12月13日,林某(化名)及甲经营公司、乙工贸公司、丙公司(该公司由于注销登记由林某和马某某作为该公司控股股东承继了其权力义务)、马某某共同签订了一份《剩余资产分割补充协议书》。约定乙工贸公司清算工作基本结束,两股东甲经营公司和丙公司双方就剩余资产分配及税费问题达成如下分配协议。一、剩余资产:1、1200万元左右货币资金;2、甲经营公司和丙公司共同持有乙工贸公司股票7617013股。二、分配方案:因本次分割时乙工贸公司税务清缴尚未完成,故货币资金1200万优先作为乙工贸公司税费,仅对持有的甲经营公司股票部分进行分配,具体为甲经营公司分配所得4569608股,丙公司分配所得3046405股票,由林某及马某某实际接收。




2022年12月2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显示,乙工贸公司将其持有的甲经营公司的股票2741765股过户给林某,将4569608股过户给甲经营公司,将304640股过户给马某某。

2022年12月29日,丙公司出具注销清算报告载明,丙公司如有遗留的债权债务及其他问题,由全体股东即林某及马某某负责。

2024年1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某税务分局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乙工贸公司对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更正申报补缴税款;2021、2022增值税申报中关于股票原值需进行调整。乙工贸公司所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高达3700万元左右。并且要求乙工贸公司对林某和马某某二人获取股票所产生的个税进行代扣代缴。





笔者认为,乙工贸公司股东分配股票的行为无效。理由如下:

一、《剩余资产分割补充协议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本案中,林某与甲经营公司、乙工贸公司等主体签署了《剩余资产分割补充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乙工贸公司预留1200万元用于公司后续税款清缴,暂不做分配;乙工贸公司先将其持有的甲经营公司股票7616013股作为剩余财产,对股东进行分配。2022年12月20日,乙工贸公司按照协议书约定,将股票进行了分配。2024年1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某税务分局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乙工贸公司更正补缴2022年企业所得税、2021和2022增值税申报税,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涉税金额高达3700万元左右,而乙工贸公司预留的1200万元货币资金完全不够清偿税款,如果以预留资金1200万元作为税收安排,则无法覆盖目前乙工贸公司欠缴的3700万元税款及滞纳金,且该笔税款因延迟缴纳其滞纳金还在每天不断扩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6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公司财产首先应当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在此之后,公司仍有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因此,《剩余资产分割补充协议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若《剩余资产分割补充协议书》无效,则各股东因此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乙工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而各股东因协议书分配的甲经营公司股票,应原路返还给乙工贸公司,待其完成清税等法定事项后,若有剩余财产再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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