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期限到期后,承租人拒不搬离‌

文摘   2024-12-05 11:24   重庆  

本文作者

杨雨佳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租赁期限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当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搬离房屋,将房屋交还给出租人。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会出现承租人拒不搬离的情况,这不仅损害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一、承租人拒不搬离的法律后果

1、‌继续支付租金或使用费‌: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占有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租金或使用费。如果双方未就租金标准达成一致,可以参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或市场价格确定。

2、‌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的拒不搬离行为构成违约,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3、如果出租人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承租人搬离并支付相关费用,而承租人仍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出租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出租人面对承租人拒不搬离的情况,出租人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以协商为前提,出租人可以尝试与承租人进行协商,明确表达要求其搬离的意愿,并给予合理的搬离期限。同时,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正式告知承租人搬离要求及期限。

2、如果协商无果,出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并支付逾期占用期间的租金或使用费。

3、获得法院支持后,如果承租人仍不履行判决或裁定确定的义务,出租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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