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
李华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刑辩中心副主任
新冠疫情期间,义乌公司通过北京某公司向深圳某医疗器械公司购买一次性口罩,后因深圳公司无法有效组织货源不能按时供货,北京公司便向北京警方以合同诈骗报警,认为被深圳公司合同诈骗,北京警方认定是经济纠纷不予立案。后北京公司向法院起诉深圳公司并形成生效判决,因判决未能执行,义乌公司便在义乌市报警,认为北京公司存在合同诈骗行为,但是义乌警方认为北京公司不存在诈骗,反而认为深圳公司存在诈骗并抓捕了深圳公司的工作人员,现案件已经进入审判程序。本案究竟是经济纠纷还是合同诈骗?
因为合同诈骗罪和民事经济合同纠纷均系围绕着“合同”展开,不论是口头合同也好,书面合同也罢,其二者的外观非常相似,所以导致二者不易区分。实践中,受到刑法的谦抑性影响以及因为有“合同”的存在,所以塑造了部分案件看似不涉罪的民事外观,导致被合同诈骗的单位或个人选择直接去法院起诉,从而错失了通过刑事控告的手段维权的机会。因此,要回应上面提出的这个疑问,首先需要清楚合同诈骗罪和民事经济合同纠纷各自的含义以及其二者之间的区别,毕竟定性决定着救济方向。
一、含义
【合同诈骗罪】
1、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构成要件:
(1)主体:一般主体(对主体身份无特殊要求,自然人、单位实施此类行为均可构成犯罪)
(2)客体:复杂客体(侵犯公私财产的同时也妨害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
(3)主观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4)客观要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民事经济合同纠纷】
1、民事经济合同纠纷指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2、性质:民事纠纷,受民事相关法律制约。
3、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起诉等民事方式。
二、如何区分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经济合同纠纷因“合同”而外观相似,故区分二者要究其内因,最关键的就是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笔者将列举以下方面以提供综合判断思路:
1 行为人身份主体是否属实
如果行为人一开始就使用假名、化名、冒用他人姓名签订合同,有可能被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行为人签约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若行为人在签约时具备相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能力,但因客观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造成违约,此种一般属于民事纠纷,受控于民事法律。
若行为人在签约时就不具备或过度夸大自己的实际履约能力,其为了能够骗取财物而给当事人造成可期待信赖利益的假象,此种可被认为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
3 合同是否具有实际可履行性
行为人为了掩盖骗取财物的目的,在合同中时可能会故意制造陷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合同内容根本无法正常履行下去或是仅仅履行一小部分内容后置之不理,此种可被认为是合同诈骗。
4 违约后行为人的态度是否积极
若是民事经济合同纠纷,在发生违约后,行为人通常会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方式进行补救,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哪怕是最终诉诸法院。若是合同诈骗,在发生违约后,行为人通常会采用消极的方式对待,例如回避、找各种理由推搪拒绝、失联、卷款跑路等。合同诈骗罪在实务中普遍存在刑事控告、立案难的问题,但笔者认为刑法的谦抑性并不代表只要存在合同关系便一概属于民事纠纷。
前述案件笔者是深圳某医疗器械公司一工作人员的辩护人,庭审中做的无罪辩护。本案还有几个疑点笔者一直不解“北京警方不认为是刑事案件为什么义乌警方就认为是刑事案件?判断标准是什么?义乌公司认为是北京公司存在合同诈骗为什么警方却把深圳公司的人抓了?深圳公司与义乌公司并无合同关系,为什么案件会在义务市人民法院审理”?犯罪管辖的法律规定成为一句空话?现在案件被不知情的理由延长审理期限。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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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Dec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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