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法治在线 |经济补偿金“超标”,用人单位能“毁约”吗?

文摘   2024-09-20 18:04   四川  


劳动者入职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后因公司生产经营困难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约定了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然而

公司并未按约定日期

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多次催款无果后

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

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作出怎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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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超标”,用人单位能“毁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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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谢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是由用人单位发起的,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并经双方达成一致。法律未规定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系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向谢宇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与谢宇协商一致解除,故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


用人单位给员工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如何确定的呢?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6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案中,谢宇工资由底薪5600元+绩效2400元构成,其月工资即为8000元。


用人单位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额又该如何计算呢?

经济补偿计算标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案中,谢宇在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为2022年9月22日至2023年11月30日,其经济补偿法定金额应为1个半月工资即1.5*8000元=12000元。


那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给员工经济补偿的金额是否可以遵从约定呢?

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的经济补偿金额高于法定金额,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反悔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本案中,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存在被依法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该协议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应当认定合法有效。现其主张约定的赔付金额高于法定标准,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不应得到支持。







我们也呼吁,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深刻理解并尊重每一份法律约定背后的价值,让诚信成为我们共同的语言,让法治成为我们社会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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