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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用女儿名下的房产
为叔叔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
这一行为是否有效?
法律怎样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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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唐唐打小就生活在一个温暖而富足的家庭里。唐父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唐母全身心地照顾唐唐的学习和生活。作为家里的独生女,唐唐从小衣食无忧,同学们都羡慕不已。
同学A:唐唐,今天你妈妈又给你带好吃的啦?
同学B :唐唐,你又换了一个新书包呀?
唐唐:这是我妈妈给我买的!
唐唐只知道,她有世界上最好的爸爸和最好的妈妈。
为方便唐唐上学,早在唐唐7岁的时候,唐父唐母就为唐唐购买了房产。在爸爸妈妈的精心呵护下,唐唐的学习和生活都十分顺利。
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一天,唐唐像往常一样放学回到家,看到爸爸在独自抽烟。
唐唐:爸爸,来陪我玩一会吧。
爸爸抬头看了看唐唐,没有说话,唐唐这才发现,爸爸眉头紧锁,烟应该已经抽了好久,烟灰缸里的烟头都堆了好高。唐唐不敢说话,她从来没有看到爸爸这样焦虑过。懂事的唐唐没有再去打扰爸爸,她进屋找妈妈,却发现妈妈正在一旁抹眼泪。
唐唐:妈妈,怎么了?你和爸爸怎么了?
唐母:唐唐,爸爸公司出了点问题,爸爸心情不好,你这两天不要去打扰他。
唐唐:出了什么问题了?
唐母:小孩子不要管也不要问!
唐唐:哦。
唐唐懂事地走开了。唐唐不知道的是,唐父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积弊已久。项目建筑物虽然封顶了,但直到现在项目还没有竣工验收。商品房预售效果也不好,回款很慢,每天一睁眼,公司就会产生几十万元运营成本,建筑工程欠账也多,各个材料商、劳务分包方都在催着付钱,家里的房子都已经抵押出去了,从银行贷出来的款项,仍然是杯水车薪。公司账上那点钱,不说员工工资了,连付唐父的薪水都不够。对于唐父而言,每天睁眼,就是公司负债又增加几十万的一天。
唐父觉得这样的日子过不下去了,必须想办法解决一下公司的运营问题,扭亏为盈,就找到了公司经营经验丰富的唐叔,商量把股份转给唐叔,请他出面帮助公司渡过难关。
唐叔:我知道你现在非常困难,我们是兄弟,我也不愿意看着你公司倒掉。我可以帮你,但股权转让后,公司原来的债务,你该尽义务的还是要尽义务。
唐父:谢谢大哥。
唐父同意了,两双大手有力地握在了一起。
2020年4月,唐父把他在房地产公司所有的股权转让给了唐叔,双方也做好了股权转让登记,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了唐叔。
2020年12月的一天,唐叔找到唐父商量。
唐叔:兄弟,公司我接手过来了,经营压力还是很大。每天睁开眼就是要钱。你看,当初最困难的时候我帮了你一把,现在兄弟我特别困难,你是不是也该履行当初的承诺,把钱再还一还了?
唐父:好,没问题,兄弟。但你知道的,我们家能抵押的都拿出去抵押完了。你看,去年我给孩子妈买的车,前两天都被债主开走了。
唐叔:你们唐唐不是还有房吗?
唐父:可是那是我们家宝贝读书的房子啊,容我考虑一下。
过了两天,唐叔又给唐父打了好几个电话。唐父和唐母商量,最终决定,用唐唐的房子为房地产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
2020年12月的一天,房地产公司和成都叮咚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房地产公司向叮咚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年利息率18.0%,在合同“抵押与保证”一栏,明确写着,用登记在唐唐名下的房屋及车位,为10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借款协议签订当天,叮咚公司就向房地产公司转账支付1000万元借款。
同时,唐母、唐父以唐唐作为抵押人,与叮咚公司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将唐唐名下的房屋及车位为总计1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
第二年,房地产公司经营顺利,向叮咚公司还款500万元。眼瞅着借款本金就只差500万元了。唐父和唐叔也松了一口气。
但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公司经营又陷入了困境,唐叔想了许多办法,剩下的500万元也一直没能还上。
最终,叮咚公司将房地产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归还借款500万元、利息370余万元,并就登记在唐唐名下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即便唐唐的监护人是亲生的父母,除为维护唐唐利益外,亦不得处分唐唐的财产。因此,对叮咚公司要求就唐唐名下的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要求唐父、唐母承担唐唐应当承担法律义务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叮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唐父、唐母把唐唐房屋抵押给叮咚公司之前就已有被起诉的大额债务纠纷,现在都仍有多起债务处于被执行阶段,二人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人子女名下,其目的是为规避自身债务,不应当适用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条款。叮咚公司认为,唐父、唐母和房地产公司之间存在极深的利益关系,唐父、唐母、房地产公司在以唐唐名下房产抵押获得叮咚公司的借款之后又以违反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为由主张抵押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判令支持叮咚公司的诉讼请求。
唐父、唐母辩称,作为唐唐父母,将案涉房屋赠予给唐唐,是为了给唐唐提供稳定的生活、居住环境及物质保障,不是为了规避自身债务逃避执行,案涉借款用途为房地产公司经营周转所用,并未用于唐唐生活、教育所需,案涉借款与唐唐及其父母没有任何关系。在此情况下,如支持叮咚公司行使抵押优先受偿权,将严重损害唐唐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况且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案涉债务尚未产生,唐唐父母与本案债权债务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不存在逃避本案债务的情形。
双方就叮咚公司是否为唐唐名下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以及唐唐名下房屋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争论不休。
那么,究竟孰是孰非呢?成都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以未成年人名义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并用未成年人名下房产为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是否有效,主要应当考虑该行为是否符合“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唐父唐母用唐唐的房屋提供担保是为了唐唐的利益,因此《借款抵押合同》无效,叮咚公司无权请求就登记在唐唐名下的房屋实现抵押担保权利。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解读嘉宾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融法庭
问
什么是担保?
担保是指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通过债务人或第三方的信誉或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人保:即保证,以人的信用(信誉)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物保:即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以物的交换价值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金钱担保:就是平常老百姓所说的定金,以特定的货币作担保。
本案中使用唐唐的房屋为唐叔的公司提供的担保,就属于物保。
问
为什么父母不能随意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用于提供担保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由于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作为弱势一方的未成年人仅凭自己的力量不足以维护其利益,因此需要国家的保护性干预,以防止处于强势地位的监护人滥用其监护权。作为监护重要职责之一的法定代理,同样需要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公共机关予以限制,以免法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侵犯未成年人的权利。因此民法典专门规定了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这其中就包含了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法定代理行为。
问
如果父母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提供担保,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
鉴于房产的重大价值和抵押行为的高风险性,父母抵押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不是为其未成年人子女利益,除非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这种抵押行为确实是为了子女的利益而实施。父母代替未年成人子女签署抵押合同,让其承担抵押风险的行为,有别于接受奖励、赠与、领受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应属于无权代理,这种代理行为应属无效。
在这个案件中,唐父唐母是以唐唐作为抵押人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因此没有追究唐父唐母担保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父母用未成年人名下房屋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父母有可能承担担保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
问
那唐唐的父母具体会承担担保合同无效的哪些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父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要视案件情况来进行判定。比如,在本案中,如果唐父唐母是以他们自己作为抵押人来签订了案涉的抵押担保合同,债权人在明知提供担保的房屋来自于未成年人,仍然与抵押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的,此时我们会认为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最高可能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500万的二分之一也就是250万。如果债权人在与抵押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时,审查了未成年人名下房屋购房资金来源于其父母,且与其监护人核实抵押用途是为了未成年人就医、入学等未成年人的直接利益需要等情况时,此时就应当认为债权人已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债权人无过错。而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最高有可能就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全部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问
是不是只要是监护人处分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就都构成无权代理呢?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还是要回到“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本身。从价值位阶来看,民法典各项对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规定,都包含了一个共同的认知,即未成人利益在价值位阶中处于优先保护地位。通俗来讲,就是说如果未成年人利益与其他民事主体利益发生冲突,应当倾向于优先保护未成人利益,未成年人的利益相较于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交易安全一般应当受到优先保护。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并不构成无权代理,此时的代理行为有效。未成年人直接获益的情形一般是指为未成年人物质生活保障和自我发展所需而获得利益,满足未成年人直接获益的情形,代理行为都应当认定为有效。那么是哪些情况呢?比如,父母以未成年人名下房产设定抵押办理债权人贷款,为子女就医等筹措医疗费用或出国留学费用,此时情形下的抵押行为应当认定为直接对子女有利。
问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也碰到他人提供房屋作为担保的情况,那么接受他人提供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作为担保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接受他人提供未成年人子女名下房屋作为担保,关键得看债权人在设立抵押时是否为善意,也就是说,在设立抵押时是否知道存在某种影响抵押权效力的因素,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慎的注意义务。
在债权人明知涉案房产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或者明知涉案房产的共有人之一是未成年人,且知道监护人将该房产抵押是为他人提供担保,并非为了被监护人直接利益的情况下,此时债权人都不能被评价为法律规定的善意第三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要件,有可能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的债权最终难以实现。
问
为防范以上所说的法律风险,债权人在与抵押人签订以未成年人名下财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担保合同的时候,应当注意审查哪些内容呢?
需要针对抵押人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审核办法。一是严格审核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抵押人主体资格。对于符合民法典关于十六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能够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的抵押人的,债权人应要求抵押人提供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并严格审核后保存相关证据材料,防止事后争议。二是对以未成年人房屋作为抵押的借款用途应遵循“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原则。债权人可以根据借款用途和借款目的来判断:如果借款用途是为未成年人买房、治病、教育学习等,应是“为未成年人利益”;如果借款用途是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其他只让未成年人承担义务而没有享受权利情形的,则是“非为未成年人利益”。此时,应要求抵押人或监护人完善下列资料。第一,要求监护人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的承诺函并办理公证。第二,在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中列名借款用途,支付借款资金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佐证其借款用途的证明材料。第三,及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未成年人房屋作抵押的抵押合同签订后,债权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第四,增加担保方式。以未成年人房屋作抵押的借款因其用途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具有不确定性,使该类型借款的风险增大,债权人可通过要求债务人增加保证人或提供其他抵质押物的方式来稀释借款风险。
问
如果遇到抵押物是未成年人名下财产致使抵押担保无效的情形,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追回欠款呢?
我们的建议是,审慎接受未成年人名下财产提供抵押担保,严格做好抵押合同订立前期的审查和证据保存工作。如果确实出现了因抵押物为未成年人名下财产致使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债权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主张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来减少自己的损失。
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本着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不得滥用其法定代理权,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希望通过今天的案例,家长朋友们能够引起足够的的重视,切实肩负好自己的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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