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农村小伙儿满心欢喜
入职公司担任送货司机
怎料试用期还没有满
却在送货途中遭遇车祸
导致公司的车辆受损
自己也受到了人身损害
想要维权
却遇到用人单位的推脱
一时间生活陷入困境
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对小伙儿的伤害
承担赔偿责任?
更多精彩内容
请戳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30日,经朋友介绍,来自川东某市的28岁农村青年小张到成都市某农业科技公司上班。应聘的岗位是公司的送货司机,主要的工作内容,就是负责把公司装好的各类蔬菜、水果等农副产品运送到成都市双流区、青白江区等区域的商超企业的仓库。
由于自身文化水平有限、又是经熟人介绍,在公司负责人告知需要有1个月的试用期时,小张并没有表示反对,也没有提出与公司签订书面的用工合同的要求。
公司负责人:转正后你的工资每月是6000元,每月保证休息6天。
小张:请问有没有社保呢?
公司负责人:没有。关于社保,公司每月另外发放补贴800元,你们自己购买,公司不再统一购买。还有每天的工作时间需要根据公司的送货安排来决定,但是通常不超过10小时。
小张:好嘞。
分配了宿舍后,小张便开始进入试用期,在老员工的带领下开始熟悉流程、送货线路。
在基本熟悉了流程的10天后,小张便开始独立驾驶公司分配的车辆送货。不凑巧的是,2023年11月15日,在成都市三环路某路段,小张驾驶的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小张左腿的踝关节骨折,驾驶的车辆受损,修理费3万元左右;对方车辆也受损,修理费约2万元。经过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小张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70%的责任。不凑巧的是,这次踝关节骨折造成小张劳动力受损,可能致残。
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也在第一时间设法将小张送到附近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小张出院后,公司虽然结清了医药费,但却没有通知小张转正,也没有发放试用期的工资。双方对于后续的赔偿事宜也一直没有谈妥。加之骨折劳动力受损,小张迫于无奈,也只能暂时回老家休养。休养期间,小张越想越不对劲,毕竟是在给公司干活儿的时候受伤的,怎么公司不提赔偿的事情,也不给自己工资结算呢?于是他委托了律师前往公司进行沟通。
律师:王总,今天我受小张的委托,过来沟通一下工资发放和他所受伤害的赔偿问题。
公司王总:这个问题,没什么谈判必要啊。他来了一个月不到,刚开车一周就出车祸,我们公司医药费已经结了。我们没找他要车辆损失,他怎么还找我们要工资、赔偿金呢?这不是太过分了吗?
律师:可是他是为了公司送货出的事故啊,这应该属于工伤。而且公司没有为他购买社保,也存在一定的不当之处。公司车辆受损,小张也觉得有点抱歉,可是公司也不至于工资都不发吧?
公司王总:工资要抵我们的企业损失啊。这样吧,他如果坚持这样,那我们企业就一次性再给他发2个月工资加4000元的后期取钢板的费用了,这个事情就这解决。不然,真的没法弄,我们企业还一堆委屈呢。
由于谈判结果没有达到预期,小张无奈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仲裁员了解情况后,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小张和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仲裁委员会也出具了调解书,约定公司向小张支付包括欠付工资、康复费用、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在内的一次性和解款项共计15万元。
【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解读嘉宾
问
什么是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属于咱们日常生活中比较典型、高发的一类民商事纠纷类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履行变更劳动合同、辞退离职、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等五种典型的争议和其他争议。
问
劳动争议存在于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中呢?如何判断是不是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顾名思义存在于劳动关系中。劳动关系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法律关系,同时具备人身属性和经济属性。当前社会,用工形式、途径比较多元,常见的判断标准有这么几条:
(一)双方是不是有这个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即是否是一方为具备劳动能力的自然人、一方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类型的用人单位。
(二)双方是不是存在人身、业务、组织、经济上的从属性。比如说上下班受不受单位管理、工资是不是单位发放、干的活是不是单位的业务内容等。
刚刚这个案件中,小张年满28岁且具备劳动能力,公司也是正常经营的法人;双方对工作岗位、内容、工资、休假等都有约定,而且确实小王的考勤、送货路线和货物等都由公司下达。因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构成劳动关系。
问
小张和公司并没有签订什么书面的合同,这是否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确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有一定影响。因为依据我国的法律、规章,如果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关系的认定会相对容易;如果没有签订,那么就需要围绕一些判断标准去进行依次分析、把握,从而进行判断。
问
小张出车祸后,交管部门认定他应承担事故70%的责任,那公司还要继续承担相应责任吗?
一般看来,好像小张自己开车出的事故、又是主要责任,似乎和公司没什么关系。不过,这里有一个涉及工伤的判断标准问题。我们一般理解的工伤,是有4个认定条件的,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当然,在实践中,还有职业病构成工伤的、也还有一些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这起案例中,小张本身受到了意外的、不是本人意愿的事故伤害,这是基础事实。然后他又是在给公司的客户送货过程中受伤的,属于明显的工作时间、工作原因,加上驾驶人员的岗位性质,尽管是三环路、也属于他履行职责所需要前往的合理范围,也属于工作地点,因此小张的伤害,从法律上讲的确也是属于工伤的,公司需要承担责任。
问
小张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公司没有支付他的工资,公司也没有给他购买社保,那小张受到的伤害应该由谁来负责任?
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给我们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属于法定的强制义务,这个是不能通过私自发放所谓的社保补贴来解决的。如果有社保,针对工伤的话,我国有专门的工伤保险基金,会对劳动者的工伤进行赔付。
在这起案件中,公司实际上并没有主动依法为小张购买社会保险,对于小张的工伤以及相应法律规定的这些赔偿金都应该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了。
问
公司负责人说小张也把公司的车开坏了、要求小张赔偿,这种说法有没有依据?
这种认识在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不过在法律上并不成立,因为工伤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本身是不考虑劳动者自己有没有主观上的这种过错的,小张并不是主动去制造事故、他受伤并不是处于故意。
第二,公司的车辆受损,同样也不是小张自己故意制造事故、故意损坏财产的结果。所以说,公司仍然应当对小张的工伤进行赔偿、并且不能以小张造成公司财产损失为理由要求减少、甚至免于赔偿。
问
小张在律师介入以前不仅没拿到赔偿,甚至连工资都没有及时发放。针对这种情况,除了进行劳动仲裁、起诉的话,还有其他途径解决吗?
我国针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出台了专门的行政法规进行规制、约束,也落实了行政部门的具体责任。除了申请劳动仲裁外,小张也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区的人社部门进行反映。对于建筑领域的民工兄弟,他们也可以联系住建局等行业部门请求维权。
近年来成都市一直也在大力建设四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农民工兄弟也可以到相应的工作站、矛盾调处中心等进行咨询、反映,寻求维权。
问
这个案件中,我们最后也看到是通过调解的形式解决的,这种调解有效吗?如果公司事后又反悔怎么办,是不是还得继续打官司、甚至是强制执行?
调解有效。对于本案这种劳动争议,法律是允许调解的。我们看到,在仲裁员的协调、沟通之下,双方对基本的案件事实、相应的法律依据等是比较明确的,可能主要的争议点就在于赔偿金额的问题。在综合考虑小张的大致伤情等级、预期的赔偿金额、综合的时间成本等因素下,只要是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尊重双方的真实意愿,这种情况下出具的调解书自然也是有效的。而且它本身也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假设公司真的反悔不给钱了,劳动者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了、不必再重新仲裁、起诉,可以节约相当的时间。
问
通过这起案例可以给大家一些其他建议吗?
建议劳动者,一在入职时一是要注意和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要督促单位购买社保;三是要注意劳动安全、尽量防止事故;四是熟悉当前的维权通道、途径,如果权益受损,及时取得帮助。
作为用人单位,也需要建立比较规范的用工管理制度、注重寻企业求法律顾问和政府职能部门的专业指导、及时为员工依法购买社保、注重企业日常的安全生产教育和防范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工作挣钱,是我们很多人赖以生存的方式。希望市场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规范、严谨的用工制度。用人单位能用科学的管理、完备的合同、必要的保障,与劳动者共同打造和谐、稳定的用工关系。
微信来扫码 智慧云学法
关注"云学法"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