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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地楼顶施工作业时
不慎从楼顶摔落地上受伤
被鉴定为一级伤残
重伤的他却难以得到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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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某甲的门窗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将酒店改造工程中的钢结构玻璃顶及幕墙玻璃项目委托给门窗公司施工。拿到工程后,门窗公司又与欧阳一就安装玻璃事项进行了协商,2020年8月7日,欧阳一到酒店工地进行施工。不幸的是,欧阳一在施工现场不慎坠楼,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经鉴定,被确定为一级伤残。
2021年3月,欧阳一的家人以门窗公司为用人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社局很快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欧阳一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2022年1月,欧阳一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门窗公司支付赔偿款项。2023年1月,当地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门窗公司支付欧阳一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待遇等共计140余万元。
但命运似乎并不眷顾这个家庭,在申请赔偿的过程中,欧阳一家又遇到了更多麻烦。
罗某:法官,没钱可赔是什么意思?
法官:我们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门窗公司名下的所有财产,只查询到银行账户有存款余额6.35元,已经予以冻结,除此之外没有查到门窗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我们只能暂时终结这次执行了。
罗某:我丈夫欧阳一因为工伤变成了植物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还要由他的年迈的父母照顾,他是我们家唯一的劳动力,孩子还小,现在你说公司没钱,我们还能怎么办啊?他不能动了,我也要把这个官司打下去。我们请求追加被执行人。
就这样,为了能顺利拿到赔偿,欧阳一的妻子罗某回到老家江西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欧阳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罗某和欧阳一的父亲共同担任欧阳一的监护人。当地检察院在该案中支持罗某起诉。当地检察机关在了解到罗某准备代欧阳一向成都高新区法院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后,立刻将该案线索移送至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罗某:检察官,我实在没办法了,欧阳一现在躺在床上动也动不了,我们家就靠我了,我一定要拿到赔偿。
检察官:罗女士,请您放心,我们一定会全力以赴,确保您和您的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线索符合支持起诉受理条件,立案受理,并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积极协助收集、固定证据,查明门窗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陈某甲、陈某乙出资设立,法定代表人为陈某甲,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陈某甲、陈某乙各自认缴出资额50万元,但实际出资额均为0元。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欧阳一请求追加该公司的股东陈某甲、陈某乙为被执行人,在其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2024年4月,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于向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2024年6月判决追加陈某甲、陈某乙为被执行人。
虽然把陈某甲、陈某乙追加为了被执行人,但是两人还是没有可被执行的财产。为了帮助欧阳一一家度过这个难关,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接续履职,当了解到欧阳一一家还准备起诉承包方四川某建筑公司要求赔偿,立即协调四川某建设公司与罗某沟通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四川某建筑公司向欧阳一支付补偿金35万元,欧阳一不再向该公司主张其他责任。
与此同时,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还启动司法救助,为欧阳一及其家庭成员发放司法救助金40000元。雪中送炭,让欧阳一一家看到了希望!
【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解读嘉宾
问
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欧阳一是在案涉酒店改造工程中发生事故受伤,门窗公司作为承建方,与欧阳一虽未建立标准的劳动关系,但在案证据已能证明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也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这也有力的保护了建筑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问
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日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工伤申请认定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经调查核实,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问
认定工伤之后如何拿到赔偿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稳定之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伤残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且不履行赔偿责任,职工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要求用人单位向受伤职工支付相关款项。此后,职工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书。
本案中,就是因为门窗公司既未参加工伤保险,也不履行14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于是欧阳一的家人按照上述法定程序相继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并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问
被执行人是公司时,如果该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应该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欧阳一的仲裁裁决书过程中,穷尽了执行措施,除了冻结门窗公司6.35元的账户余额,未查询到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由此可以证实门窗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140余万元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门窗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两个股东对其认缴的出资均未实缴到位,因此,欧阳一可以申请追加门窗公司的两个股东陈某甲、陈某乙为被执行人,在其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门窗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问
什么是支持起诉?
支持起诉属于民事检察监督的职能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第二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仍未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可以以提供法律咨询、引导或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等方式支持弱势群体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问
有那些情形可以提出支持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第九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八条、《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对象包括农民工、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军人家属和烈士遗属等弱势群体。
本案中,欧阳一作为因工伤致残的农民工,属于明显的弱势群体,因此检察机关依法支持其起诉。
问
本案涉及跨区域支持起诉,什么是跨区域支持起诉?
民事支持起诉跨区域协作案件是指检察机关办理的民事支持起诉案件,需要跨县(市、区)级以上与异地检察机关沟通联系,相互提供便利和帮助进行协作的案件。这是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延伸,对于依法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跨区域支持起诉包括相互移送线索、委托调查核实、联合听证、联合和解、协同司法救助、文书送达等事项。相较于通常意义层面的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支持起诉跨区域协作工作,比如立足外出务工人员跨区域流动现状,依循便民、高效、协作配合的原则,以“检察一体化”打破地域界限,形成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合力,为弱势群体提供一条法治保护的“绿色通道”,全面推动支持起诉制度创新发展。
欧阳一的案件受理后,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四川、重庆等12个省(市)检察院会签的《加强民事支持起诉跨区域协作框架协议》,跨省域接续发挥检察职能,从线索移送、协作调查取证、信息共享等方面互相协作,以“检察一体化”凝聚外部协作最大合力,发挥支持起诉维护实质正义、明确价值导向等规范、引领作用。
问
检察机关如何开展民事和解工作?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
成都高新区检察院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灵活运用四川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和解五法”,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融入民事检察办案全过程,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当事人之间的“信息纽带”和“矛盾化解疏导器”的作用,以最小成本依法、高效地化解矛盾,帮助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在本案审查中,成都高新区检察院了解到欧阳一在事发前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现其伤残情况严重,生活不能自理,失去收入来源,妻子罗某只好靠打零工维持家庭日常开支,收入微薄,成为植物人的欧阳一只能由家中年逾七旬的父母照顾,生活十分困顿。同时也了解到,妻子罗某在追索工伤赔偿的同时,还想再起诉工程承包单位四川某建筑公司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为帮助欧阳一一家缓解基本生存危机,也为了帮助罗某减轻诉累,成都高新区检察院协调建筑公司与罗某沟通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建筑公司向欧阳一支付补偿金35万元,欧阳一与该公司的纠纷就此一揽子解决,以“本诉”化解“后诉”,帮助双方都从诉讼的泥淖中解脱出来,各自重新努力生活。
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这句朴素的话是我们每一个人对自己对家人的心愿,每一个劳动者都是我们这个社会和时代的个体,希望通过今天的案例,为劳动者们提供一个永远不会用上的备案,在遭遇工伤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作为工伤的“第一责任人”,应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做好工伤职工的救治,以及后续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手续,行业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处理相关案件,以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撑起保障劳动者健康平安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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