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制售假烟,这伙人栽了!

文摘   2024-10-28 18:01   四川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夜晚的村落

一个制假窝点灯火通明

为了谋取高额的利益

卷烟制假人员正在卯足力气加班加点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一场周密部署的烟警联合行动

将制假团伙一并擒获

此时他们的脸上才写满了悔恨和无奈


更多精彩内容

 请戳↓


案情回顾

崔武、王丽是夫妻,在成都市新都区以崔武名义经营着一家烟酒专卖店,生意向来红火。2023年下半年,因向消费者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金额达到了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标准,新都区烟草专卖局依法查获,并吊销了崔武持有的零售证。被处罚后,崔武、王丽两夫妻非但不引以为戒,反而动起了歪脑筋,做起了制售假冒伪劣卷烟的生意,市面上畅销什么品种卷烟,他们就制售什么品种卷烟。崔武夫妇负责租赁场地、联络、销售、运输,王丽负责生产,逐渐成为专门制售假冒伪劣卷烟窝点。

2024年4月6日,夜幕降临,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通顺村小区内灯光昏黄,一辆小型汽车缓缓驶入,停在一栋楼下。车门打开,崔武匆匆下车,四处张望后迅速进入楼内。向往常一样,王丽正趁着夜色,在小区里的小作坊内,加班加点生产翻包卷烟,地上全都是胡乱堆放的用于翻包的散烟和包装膜、商标纸。

崔武:这批货得赶紧处理掉,不然夜长梦多。

突然,门外传来急促的脚步声和敲门声。

警察:开门!我们是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的民警,请配合检查!

崔武:啊,糟了!

门被打开,公安民警和烟草执法人员迅速控制住现场及人员。

警察:崔武,根据我们前期摸排掌握的情况,你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现在依法对你进行调查,请配合我们的工作。

崔武:我…我知道错了,不该干这违法的事。

警察和烟草执法人员在车内和屋内查获大量假冒伪劣卷烟及原材料。

警察:这些卷烟都是从哪里来的?准备怎么卖?

崔武:我…我是从一些卷烟商贩那里买的,本想翻包后高价卖出,赚点差价。

王丽:我…我们也是为了赚钱,我们本想翻包后卖给小卖部,赚点生活费。

警察:你知道你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吗?制假贩假,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王丽:我知道,我知道我错了。我以后再也不敢了,求你们给我一次机会。

烟草执法人员:经现场清点,已经完成翻包的卷烟共计2个品种400条卷烟,作为原材料准备进行翻包的卷烟及散烟3个品种300条卷烟,是否属实?

崔武:属实。

烟草执法人员:我们将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请你签字确认。

崔武:这次算是全完了……

经查,崔武、王丽在未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他人处购进生产烟草制品的原辅材料及生产工具,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注册商标,并准备销售牟利。经核实,崔武、王丽已经完成翻包的卷烟共计货值59800元,准备进行翻包的卷烟及散烟共计货值98440元。因案情重大,成都市新都区烟草专卖局将该案移送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进行调查,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以崔武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2024年8月底,一审法院以崔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王丽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解读嘉宾

成都市烟草专卖局法规处 副处长 魏寒


与涉烟违法行为相关的刑法罪名有哪些?

涉烟违法行为涉及的常见的刑法罪名一共有5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一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生产、销售假冒、劣质的烟草专卖品达一定程度的行为;第二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即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三是非法经营罪,即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第四

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即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第五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即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一种行为同时违反多个规定的情形,也就是常说的犯罪竞合了。法院在处理犯罪竞合案件时,通常会遵循一定的原则,比如吸收原则、从一重处罚原则等,来确保对犯罪行为的适当评价和刑罚的合理适用。     


案件中,崔武、王丽生产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五万元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崔武、王丽完成翻装的卷烟货值为59800元且尚未销售,也就是说,生产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行为虽然成立,但货值金额未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追诉标准,所以不构成该罪。


该案中,公安机关为什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

崔武、王丽已经完成翻包的卷烟共计货值59800元,也有查获的作为原材料准备进行翻包的卷烟及散烟共计货值98440元,对于已翻包完成的卷烟,当事人已完成商标使用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对于准备用于翻包的卷烟和散烟,当事人尚未将注册商标使用在商品上,其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故公安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


崔武、王丽在未经法律许可的情况下,经营卷烟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崔武、王丽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从事烟草经营活动,其非法经营行为既包括翻装卷烟的行为也包括为翻装而购进和运送卷烟的行为,且行为一经实施即均构成既遂,故本案查获的已完成翻装的卷烟和用于翻装的卷烟均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既遂,非法经营数额为现场查获全部烟草制品价值,即1582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故构成该罪。


公安机关是以当事人崔武、王丽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的,但法院却以崔武、王丽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他们的罪名最终是如何认定的?

本案中,当事人崔武、王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又构成非法经营罪,形成了犯罪竞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的法定刑最高,是处罚较重的犯罪,本案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本案中,崔武和王丽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应该怎么认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崔武指示安排王丽从事翻装卷烟的行为,同时还实施了租赁犯罪场地、运送翻包材料、统筹协调等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该起非法经营案件刑期是如何认定的?

本案非法经营数额为1582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非法经营罪中,并处的罚金是如何确定金额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非法经营罪的,应当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本案中未能查清被告人的实际违法所得,但已查明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582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同时参照《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目前,在涉烟刑事案件中,针对查获的未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价格,是如何认定的?

针对此类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如果遇到暴力抗法等突发情况,当事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破坏的是市场秩序,制售假冒伪劣卷烟侵害的是消费者的权益。生财有道,守法律己,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微信来扫码 智慧云学法

关注"云学法"小程序


998法治大讲堂
节目互动,节目预告,节目福利统统都在这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