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己私利,他们沦为电诈帮凶!

文摘   2024-11-18 17:57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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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想日进斗金“躺着”赚钱

帮助电信网络犯罪人员代买黄金

结果走上了犯罪歧途

沦为犯罪“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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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刘某平日无所事事,一直也没找到合适的工作。2023年9月,刘某在金牛区人才市场找工作时碰到一位“老板”,对方表示可以为王某提供一份“车队”的工作,只要会开车,能接送客人,每天就可以获得300元的报酬。由于手头缺钱,在诱惑面前,刘某顿时心动了,同意加入“车队”,接着便添加了对方的联系方式,并按照“老板”的指示,在新都区取了一辆白色无牌照的宝马轿车。

2023年9月21日,在“老板”的安排下,刘某驾驶宝马轿车来到成都市金牛区凯德广场等待接头对象。大概过了半个小时,有三名陌生男子搭上了刘某的轿车。紧接着,刘某在其中一名身穿黄色T恤男子的安排下,带领一名“卡娃”金牛区凯德广场二楼的中国黄金门店购买黄金。

“老板”:你们可以走了。

刘某:好嘞,那我把他送到地点就离开。

“老板”:嗯。

半个小时后,在一楼大厅等待的刘某收到来自“老板”的信息,表示已经可以离开商场。随后,刘某带领空手而归的“卡娃”返回车上,将其送往事先商定的接头地点后,便驾车离开。这次“消费”“卡娃”共计购买了十万元的黄金,但并没有当场取货。事后,办案人员得知该笔黄金由金店店员交给了某“肖”姓男子。

所谓“卡娃”就是指利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为电信诈骗犯罪团伙转账洗钱的人,而“车队”是诈骗团伙发展出来的一个黑灰“产业”,主要是以高额佣金为诱饵,在社会上招募人员为他们提供银行卡,再流窜到全国各地进行购买黄金等洗钱行为,借此逃避警方追踪。

第二天,刘某又收到了来自“老板”的信息,这次同样是让他前往成都市金牛区的某个位置,接上一名戴眼镜的“卡娃”。当天,刘某依照“老板”发来的“卡娃”照片和一段“卡娃”当时周围环境的视频,找到并搭载了戴眼镜的“卡娃”。接着,刘某便继续按照前一天的操作流程,将“卡娃”带至金牛区凯德广场中国黄金门店进行“消费”。

“老板”:你把“卡娃”待回车里,先别离开,等我的通知。

刘某:我们还要金店啊?

“老板”:嗯。

然而与第一天不同的是,刘某在将“卡娃”带回车上后,并没有急于离开现场,而是在几个小时之后,又将“卡娃”带回了凯德广场。这次“卡娃”并没有空手而归,而是携带了当天在金店购买的八万五千多元的黄金。随后,“老板”要求刘某将宝马轿车开到某公园,交给前来接应的人后离开。

尽管明知该“代购”工作,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但两天下来轻松挣得的1450元让刘某对眼前存在的犯罪事实视而不见。正当刘某还沉浸在快速“暴富”的美梦中时,殊不知民警已经盯上了自己。

2023年9月22日,根据国家反诈中心推送的线索,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发现刘某金名下的招商银行卡、冉某名下的杭州银行卡交易异常,存在大量转账记录,可能涉及电信诈骗。通过进一步调查,公安机关确定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并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予以立案。事已至此,案件脉络可以说已经十分清晰,接下来只需要顺藤摸瓜就可以查清案件事实。然而,在办案过程中有一点却始终让民警疑惑不解。“卡娃”连续两日在金牛区凯德广场中国黄金门店进行大额黄金交易,当时两人在购买黄金的过程中,多次刷卡均被POS机提示余额不足,“消费”后也没有当即提货,而是由他人代取。种种异常行为,不仅没有引起店员的怀疑,还顺利完成了消费行为,办案民警推测这其中必定还存在着不为人知的隐情。

带着这样的疑问,民警走访了涉案黄金门店。通过调取案发当日店内的监控视频、向店员了解犯罪嫌疑人购买黄金的情况,一个可疑身影逐渐浮出水面。

根据金店员工提供的证言,2023年9月21日一名男性顾客来到店内找员工成某提出想要购买一些黄金。令人不解的是,当金店员工向其询问购买黄金的种类和数量时,对方却支支吾吾、语焉不详,说不清自己要购买多少黄金,只是一味要求店员刷自己的卡。无奈,店员便通过POS机对该男子的银行卡进行刷卡,意想不到的是,卡内竟没有余额。面对这样的局面,店员一时拿不定主意,只能向主管邓某艳反映这一情况。

店员:主管,这个顾客有点问题,他来买黄金,刷卡居然没有钱。

邓某艳:不要大惊小怪的,既然顾客来买黄金的,肯定有消费能力。去,接待好顾客,顾客消费了你才有业绩。

听到主管这么说,店员也就放下了警觉。过了一个多小时后,该男子表示自己的银行卡可以用了,店员便按照对方要求使用POS机先后为其刷卡消费十万元。完成消费后,这名男子并没有当即取走所购黄金,而是向店员表示会有人来取之后就离开了。当天下午,一名带着口罩墨镜的男子来到店内,表示自己朋友跟店内员工联系过,是来取黄金的。由于先前的经历,店员没有怀疑便将价值十万元的黄金交给了对方,对方拿到黄金后没有验货便径直离开了。第二天,又有一名男子到金店内购买黄金,他刷卡时同样也出现了像前一日一样余额不足的情况。在店员请示了主管邓某艳后,又为这名男子的消费进行了刷卡,最终对方购买了价值八万五千九百元的黄金并带离了门店,   

通常来说,正常人购买黄金不会像本案中的两名男子一样不加选择地进行消费,同时,两名男子在购买黄金时并不关心所购黄金的质量如何,只急于提货离开,仿佛花的不是自己的钱。面对如此反常的举动,金店员工不但没有警觉,反倒积极配合对方购买大量黄金。这一点让办案人员感到十分疑惑。通过继续走访调查,民警最终将目光锁定在了金店主管邓某艳的身上。

2023年9月23日,犯罪嫌疑人邓某艳主动投案自首。经过民警的讯问,邓某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经过:2023年9月21日,一个名叫“肖哥”的微信联系到邓某艳,希望邓某艳能帮其刷单套现十万元人民币的黄金,出于自身冲业绩的考虑,邓某艳果断接受了“肖哥”的请求。

最终,刘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邓某艳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什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指的是达到刑法规定的能够承担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的对象是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赃物。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怎么理解?

其他方法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主要的表现是什么呢?

当前最常见的就是“跑分”。所谓“跑分”,就是诈骗分子通过自建“跑分”平台,线上通过QQ群、微信群聊、论坛发帖,传播参与“跑分”项目链接。线下在地铁口、商场前用话术把“跑分”包装成一个门槛低、来钱快的网络项目,从而吸引贪图利益、风险防范意识淡薄的人成为代理人,欺骗诱导其出借个人微信或支付宝收款码。这些代理人向平台缴纳一定押金,然后用自己的网络收款码为平台代理收钱,还能抽取一定百分比的佣金。被骗者不断利用自己的网络支付收款码,替“跑分”平台代收款,赚取一定佣金,还沾沾自喜做着发财梦。殊不知,自己的收款码是在帮诈骗团伙洗钱,自己也成了协助洗钱者,成了违法犯罪的帮凶。

“跑分”行为和电信网络诈骗密不可分,几乎贯穿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始终。因此,在电信网络诈骗屡禁不止的当下,下游“跑分”类型刑事案件频发,这些犯罪行为除了典型的关联性犯罪“帮信罪”,另一大典型关联犯罪就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本案中,为什么刘某和邓某艳被法院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不是“帮信罪”?

“帮信罪”的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该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信罪是一个针对信息网络犯罪的兜底罪名,该罪名不受实行犯的绝对影响,入罪标准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比较灵活。帮信罪无论与其所帮助的信息网络犯罪相比较,还是与掩隐犯罪相比较,帮信行为人在主观认知上都被隔上了一层“磨砂玻璃”,即帮信的行为人知道或者可能知道自己在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但是信息网络犯罪具体内容是什么、如何实施,帮信的行为人并不清楚,这就是帮信罪独立成罪的原因所在。而当帮信罪行为人的这层“磨砂玻璃”变成“透明玻璃”时,行为人看到或应当看到了信息网络犯罪团伙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主观明知不再模糊,此时提供帮助,理应成立掩隐罪的共犯。

本案中,刘某、邓某艳面对异常的交易模式,不仅没有质疑拒绝,相反还积极参与其中,客观上配合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阻碍了司法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主观程度上可以视为应当知道在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而以掩隐罪定罪也更符合刑法罪责行相适应的原则。


本案中,刘某、邓某艳等人并没有直接接受来自诈骗分子的指示,如果有人辩解自己并不知道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那么,如何能够准确认定他们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明知状态呢?

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的理解,我们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这样规定: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指证和证人证言等情况综合审查判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本案中,刘某付出的劳动和其所得的收益明显不对等,他帮助他人购买黄金的行为明显异常,全程是在他人线上指挥的情况下进行驾车、送人,不符合正常人购买黄金的行为模式。刘某到案后无法对自己活动的异常性给出合理解释。而邓某艳作为金店主管,连续两天接待同一消费者,并且在这期间面对民警的到店盘查,亦未提出任何异议,并删掉了其同“肖哥”的手机聊天记录,其行为的异常性十分明显。考虑到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办案人员结合本案证据,在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排除所有合理怀疑后,最终依法认定刘某、邓某艳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明知。


“跑分”这类行为有哪些危害?                                                              

“跑分”行为除了可能构成犯罪,带来牢狱之灾,还会受到相应惩戒,影响个人和家庭生活,包括:①信用惩戒。中国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录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②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③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本案中的提供银行卡的“卡娃”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尽管,本案当中的刘某金、冉某章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二人可以完全免除处罚。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我国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行为人仍有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第六十五条进一步规定,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是我国金融管理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

2022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的打击力度。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如何避免落入“跑分”陷阱呢?                                                            

① 金店经营者要在金店安装视频监控,对可疑交易要保留监控影像。遇到顾客购买大金额黄金首饰,要留意交易过程中的细节,一旦遇到可疑情况,应当立即终止交易并及时报警。

② 利用买卖黄金方式为诈骗等违法犯罪团伙洗钱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参与者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切莫被所谓“高额利润”诱惑,充当“跑分客”。

③ 遇到有人销售黄金首饰等物品时,不要贪图便宜而购买,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警。从事收购行业的人员,在收购物品(如黄金首饰、手机、烟酒、茶叶、电缆等)时,一定要问清物品的来源、查明物品的凭证,千万不要因为贪图利益,予以收购或代为销售。


刘某幻想日进斗金“躺着”赚钱,结果沦为犯罪的“工具人”;刘某艳追求业绩,也却沦为电信诈骗的帮凶。希望这起案件能给大家一些警示,切勿为了一己私利,沦为“洗钱”犯罪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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