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A平台与旗下的网络明星主播
签订独家合作协议
约定主播跳槽将支付巨额违约金
B平台挖A平台墙脚
开出优厚的条件促成主播违约跳槽
主播在合同期内跳槽
会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B平台在明知主播与A平台
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
依然发出邀请并促成其跳槽
是否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行为?
更多精彩内容
请戳↓
案情回顾
小美是一名网络主播,她年轻富有活力,直播内容包罗万象,从唱歌、跳舞到游戏直播、互动聊天,都能轻松驾驭。凭借甜美的外貌和幽默风趣的直播风格,小美迅速成为A平台上的明星主播。她的每次直播,几乎都会吸引至少5万名的观众上线收看,粉丝们不仅热衷于观看她的直播,还经常送出大量礼物和打赏。作为A平台的重要资产,小美为平台带来了可观的流量和收入。
为了巩固与小美的合作关系,A平台在她走红不久后便与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独家合作协议。协议中最为重要的一条便是小美必须在协议期内只为A平台进行直播,不得在其他任何平台上从事相同或类似的直播活动。为了保障A平台自身利益,协议中还特别设置了违约条款——如果小美违反独家合作协议,擅自跳槽至其他平台或进行直播活动,则需向A平台支付一笔260万元的违约金。
与此同时,A平台也承诺给予小美丰厚的回报,不仅包括固定的年薪,还根据她的直播表现和观众打赏金额提供高比例的收益分成。此外,平台还为小美提供了大量的推广资源,通过首页推荐、专题报道等方式,不断扩大她的知名度,这些举措巩固了小美在A平台的头部地位。
随着直播行业的迅速发展,新兴的直播平台B逐渐崭露头角,成为A平台在市场上的强劲对手。B平台通过引入更加灵活且优渥的签约政策,吸引了大批主播加盟。为进一步提升竞争力,B平台决定通过重金挖角的方式,从A平台等竞争对手手中吸引头部主播,以期快速占领市场。小美作为A平台的头部主播,自然成为B平台争夺的目标之一。
B平台经过一番调研和评估后,认为小美的跳槽不仅能够带来大批忠实粉丝,还能极大提升B平台在行业内的影响力。于是,B平台的高层决定用最具吸引力的条件来打动小美。经过多次接触,B平台最终向小美开出了远超A平台的签约金,并承诺给予她更高的收益分成比例。同时,B平台还承诺为小美量身打造一系列的独家节目,全面提升她的知名度、曝光率和商业形象。
面对B平台开出的条件,小美心动了。尽管她在A平台的事业发展得顺风顺水,但B平台所提供的条件无疑更为诱人。更高的签约金、更大的自由度以及更强的推广力度,这些都意味着她的收入和影响力将迈上一个新台阶。于是,小美开始认真考虑B平台的邀请。
某次小美与B平台业务拓展总监的闭门密谈。
B平台业务拓展总监:小美,我们非常欣赏你的才华,也相信你在B平台的发展潜力巨大。我们会提供一切资源来支持你,包括高额的签约金和顶级的推广资源。你完全不用担心跳槽后的发展。
小美:你们平台提供的条件确实让我很心动,也充满期待。但A平台那边的合同还没到期,如果他们追究违约责任,我可能要支付一大笔违约金……
B平台法务总监:这个你不用担心。我们强大的法务团队将会作为你的强大后盾,我们会帮你处理这些问题。如果需要支付赔偿,我们也会承担部分责任。我们相信你的加入是值得的。
小美:好,我信任你们,也相信这是我职业生涯的重要一步。我会尽快开始在B平台的直播,但希望能低调一些,避免引起太大的风波。
在经过深思熟虑后,小美最终决定接受B平台的邀请,跳槽至新平台发展。她认为,虽然自己与A平台的独家合作协议尚未正式到期,但整体来看,履行期限已接近尾声,在这个时候跳槽或许不会引起太大的争议。此外,她也希望能够通过这关键一跃,进一步拓展自己的职业生涯。
在与B平台达成口头协议后,小美并未正式向A平台提出解约请求,而是选择在B平台上进行低调的试水直播测试。她希望在不引起太大注意的情况下,将粉丝平稳过渡至B平台。尽管小美的直播策略相对低调,但她的粉丝群体早已对她的动向了如指掌。
在某次A平台内部会议上,领导层对小美的跳槽行为商量对策。
A平台项目经理:小美最近的数据有些异常,她的直播频次下降了不少,而且互动率也在降低。这不太正常啊。你们谁知道发生了什么?
A平台技术部主管:我们追踪到她在B平台上进行了几次低调的直播活动。尽管没有大张旗鼓地宣传,但她的粉丝似乎已经察觉到了。
A平台法务总监:这完全违反了我们和她签订的独家协议!我们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向她发出律师函,要求她停止这种行为。
A平台项目经理:她可是我们平台的顶梁柱之一。如果让她跳槽,损失将无法估量。法务那边能不能尽快拿出方案?我们不能让B平台轻易得逞。
A平台迅速采取了行动,向小美发送了律师函。平台管理层认为,小美的跳槽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独家合作协议,还可能对平台的收益和用户活跃度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由此,A平台要求小美立即停止在B平台的直播活动并支付违约金。
小美收到A平台律师函后打电话给B平台法务总监。
小美:我刚收到A平台的律师函,他们要
我立即停止在B平台的直播,并支付260万的违约金!这太多了,我根本负担不起!
B平台法务总监:冷静点,小美,这在我们预料之中。我们会为你提供全力的法律支持,争取降低违约金的数额。另外,我们会与A平台的法务团队进行谈判,争取达成一个对你有利的协议。
小美:我以为跳槽不会引起这么大的麻烦,但现在看来事情远比我想象的复杂。
B平台法务总监:我们都知道跳槽带来的风险,但这是你事业发展的关键一步,我们会一同面对这些挑战!
在B平台的支持下,小美开始积极应对A平台的法律指控,并委派律师A平台进行谈判。然而,随着案件的进展,小美逐渐意识到她的处境比想象中更加严峻。首先,A平台律师团队经验丰富,他们在诉讼中详细列举了小美的违约行为,并出示了多项证据,证明小美跳槽对平台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其次,A平台在独家合作协议中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数额260万进行了详细约定,而这些条款在小美跳槽前并未引起她的足够重视。结果,小美发现自己面临的违约金数额远超她的预期,甚至可能对她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与此同时,小美的律师团队联合B平台法务团队也提出了多项反驳意见,试图减轻小美的法律责任。他们认为,A平台所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已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合理范围,法院应当依法减少。同时,A平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尽部分义务,例如在收益分成上存在拖欠和扣留的现象,这也是导致小美选择跳槽的原因之一,双方可以过错相抵。
在这一系列复杂的法律纠纷中,小美的事业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她不得不暂停在B平台的部分直播活动,以集中精力应对诉讼。同时,这场官司也让她的公众形象受到了影响,一些粉丝对她的跳槽行为表示不满,甚至有部分粉丝因此选择离开。B平台尽管在法律上提供了支持,但也开始担心这场纠纷可能对B平台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
其后,A平台将小美起诉至独家合作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法院审理判决小美向A平台支付违约金20.8万元。换言之,法院审理认为小美私自在其他平台开播,存在过错,实属违约,A平台有权要求小美支付违约金,但并未支持A平台高额违约金的诉求。
【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解读嘉宾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陈家琪
问
小美与A平台签订的独家合作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小美与A平台签订的独家合作协议的效力主要取决于合同的效力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小美与A平台均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订之际所依赖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协议条款清晰明了且未见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法规,协议签订过程中未见欺诈、胁迫等情形,则独家合作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当然,若合同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如限制小美的人身权利,合同中的该部分条款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问
如果独家合作协议中的“违约金”数额约定过高,法院是否有权酌情减少?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是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赔偿金,用于弥补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且不能显著过高。
若A平台要求小美支付的违约金明显超过了A平台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小美可以请求法院调低违约金数额,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减少。此外,违约金的合理性还需考虑合同具体条款、违约行为定性、对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害等因素。
问
小美在合同期内跳槽至B平台,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进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根本性违约指的是严重违反合同,使得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行为。小美在独家合作协议期限内跳槽至B平台,直接导致A平台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A平台有权根据违约条款,要求小美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
问
A平台声称由于小美的跳槽行为导致了经济损失,平台是否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些经济损失的存在及其具体金额?
A平台主张由于小美跳槽至B平台而导致A平台发生经济损失,A平台需提供具体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损失。根据民法典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A平台需要证明小美跳槽后,A平台的用户活跃度、流量和收入等指标显著下滑,并且这种下滑与小美的跳槽行为直接相关。如果A平台能够提供具体的数据、财务报告或其他证据来证明其经济损失的存在和金额,则其索赔要求将更具法律支持。
重点说明一下“粉丝群体”。粉丝群体在法律上是否可以被视为平台的商业资源,粉丝群体流失是否可以被视为平台的损失,这都是较为复杂的问题。一般来说,粉丝是由主播和平台共同吸引的,粉丝对主播的忠诚度往往是个人情感和内容吸引力的结果。然而从商业角度看,平台通过资源投入、推广和管理支持,帮助主播积累了大量粉丝,因此这些粉丝其实应当被视为平台的商业资源。如果小美跳槽导致大批粉丝流失,A平台可以主张这一损失是由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并要求赔偿。然而,在法律实践中,如何准确量化和证明这些粉丝的流失对平台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将是一个挑战。
问
B平台在明知小美与A平台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依然向她发出邀请并促成其跳槽,B平台是否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6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本案中,B平台在明知小美与A平台存在有效合同的情况下,依然邀请并促成她跳槽,符合“利用不正当手段破坏他人的合同关系”的特征,可能构成“侵权”,B平台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B平台“挖角”行为给竞争对手造成实质损害,违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可能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具体的法律责任,B平台可能需要与小美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赔偿A平台因小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过,B平台是否真正了解小美与A平台独家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B平台是否在促成跳槽的过程中存在主观故意,这些因素将影响B平台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大小认定。
问
小美是否存在合法的理由或特殊情况,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前解除与A平台的合同?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如果出现了法定解除事由,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本案中,若A平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或者未能按约定向小美支付应得的报酬,小美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主张合同解除权。但在这种情况下,小美应当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解除合同,而非擅自跳槽。
此外,网络主播违约跳槽后如向A平台提出解约主张,在现实中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理由还包括:网络直播“具有强烈人身依赖性”或“不适宜强制继续履行”。
问
小美与A平台的独家合作协议中涉及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内容,是否应当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中国法律,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调整,而商业合作协议(主要包括劳务服务合同、委托合同)则主要受民法典调整。
假设小美按固定时间工作、接受A平台管理,且A平台提供给其工资和福利,则小美与A平台的关系实质上属于劳动关系,则应适用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该种争议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情形下,双方合作更多体现为商业合作关系的落地和延伸,民法典将更适用此类争议。
问
在本案中,法院是否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对于小美与A平台的独家合作协议,如果某些条款明显偏向一方,使得另一方在合同履行中处于不利地位,法院可能会基于公平原则对这些条款进行调整。例如,如果违约金数额过高,导致小美承担的责任远超其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法院可能会酌情减少违约金,以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公平原则的适用,旨在确保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平衡,避免一方因不合理条款而受到过度损害。
微信来扫码 智慧云学法
关注"云学法"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