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影像被弄丢,“遗失的美好”该怎么赔?

文摘   2024-10-22 17:59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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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新婚夫妇将婚礼拍摄

交由一家婚庆公司负责

结果在婚礼结束后

两人满怀期待的向婚庆公司索要工作成果时

却被告知因电脑损坏

导致两人的婚礼影像资料全部丢失

婚庆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这对新婚夫妇能向婚庆公司

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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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小杨与小朱经过漫长的10年恋爱长跑,最终决定携手步入婚姻殿堂。

从月初开始,两人便组织了双方父母召开了家庭会议,开始商讨婚礼筹办事宜。家庭会议上,双方父母根据民间习俗,确定了结婚日期为11月15日。希望两人能够邀请亲戚、朋友、同事参加婚礼,为幸福时刻做个见证。

确定婚礼日期及出席的宾客名单后,小杨与小朱预定了市内最豪华的五星级酒店大厅作为婚礼场地,敲定了婚礼酒席的菜单、酒水单。

两人将婚礼的策划、布置、主持、摄影摄像以及婚礼视频的剪辑、优化工作委托给了天长地久婚庆公司,并签署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服务费用为:6600元;乙方天长地久婚庆公司在婚礼结束后10天内,交付婚礼现场的摄影、摄像作品。如乙方违约,退还婚庆摄影部分服务费1500元。”合同签署的当天,小杨和小朱就一次性支付了服务费用6600元。

转眼婚礼日期就到了。在婚礼的前一天晚上,天长地久婚庆公司就组织人员布置好婚礼现场。婚礼当天,小杨和小朱在婚礼上很紧张,既要发表新婚祝词,对来参加的宾客们又要迎来送往,同时,还要按照当地的习俗,向每一桌宾客单独敬酒,婚礼现场两人是忙的不亦乐乎,同时天长地久婚庆公司也指派了多人对婚礼现场两位新人的活动进行了全程摄影和摄像。婚礼当天一切都很顺利。

婚礼顺利结束后,小杨和小朱二人便每天都在微信和电话里催问婚礼的摄影和摄像作品什么时候能够交付。

小朱:都等了那么久了,还没有剪辑处理好吗?

天长地久婚庆公司:亲,我们正在处理摄影图片和剪辑视频,请耐心等候。

在小杨和小朱的婚礼结束后,天长地久婚庆公司的工作人员就将所有的摄影和摄像的文件都统一保存至专门负责摄影和视频处理的工作人员小王的电脑上,也忘记了保存备份文件。

婚礼结束后的第二天,当小王完成了上一个客户的摄影作品的处理工作后,正准备点开小杨、小朱的婚礼摄像和摄影作品时,小王的电脑却突然弹出错误弹窗,显示:“windows 未能启动。原因可能是最近更改了硬件或软件。”于是,小王将电脑送至电脑维修店请人检修,经电脑维修点的技术人员检查发现,小王的电脑硬盘由于经常性的强制关机导致了硬盘损坏严重,现在已经无法读取硬盘里的文件了。

小王将电脑故障的事情汇报给了公司的负责人张总。

小王:张总,您看该怎么办?

张总:先尽量找人修,在合同约定的10天内尽量找回文件,不然客户会找公司麻烦的。

小王不断地寻找专业的电脑维修机构,经过多家维修机构的检查,都表示硬盘损毁,已经无法找回硬盘上的文件了。

时间很快来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小杨和小朱满怀期待地到天长地久婚庆公司取婚礼影像资料时,却被张总告知因电脑硬盘损坏,婚礼影像资料已经无法恢复。

张总:我给你们两位鞠躬道歉,造成这种后果真的很对不起两位,我们公司愿意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你们1500元费用。

小杨:怎么可能出现这种低级错误?太不可思议了,居然全部丢失了。

小朱:张总,你也是知道的,婚礼仪式一辈子只有一次,这个婚礼影像对我们两人人来说是有多重要。我们不可能为了重新录制婚礼视频,再重新组织一次婚礼吧。

小杨和小朱二人听到这个消息后,感到非常不可思议。他们认为,婚庆公司作为专业从事婚庆事宜的企业,竟然忘记对客户的重要影像资料做备份。于是提出天长地久婚庆公司除了要按照合同约定退还1500元的费用外,还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小杨:因为你们天长地久婚庆公司的疏忽大意,给我们两人带来一辈子的遗憾,将来我们、我们的子女都没有机会再回味我们的这一最甜蜜、最重要的时刻。这笔精神抚慰金你们必须赔偿。

张总:5万元精神抚慰金?!简直是天方夜谭,影像资料又不是我们故意损坏的。

经过几次协商,双方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小杨和小朱只得将天长地久婚庆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天长地久婚庆公司退还婚庆摄影部分服务费15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杨、小朱依约向天长地久婚庆公司支付了全部服务费用,天长地久婚庆公司亦应全面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现因天长地久婚庆公司电脑硬盘损坏,导致婚礼现场视频影像数据永久性遗失,天长地久婚庆公司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杨某、朱某服务费1500元。同时,婚礼录像记录具有永久纪念意义,是无法补救、不可替代的特定纪念物品。天长地久婚庆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小杨、小朱二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因此天长地久婚庆公司应当适当赔偿小杨、小朱二人精神抚慰金,但两人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万元过高,法官酌情确定天长地久婚庆公司赔偿小杨、小朱二人精神抚慰金5000元。


             

 【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解读嘉宾

成都市锦江区司法局 副局长 熊泠


小杨、小朱要求天长地久婚庆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婚礼影像属于前面所提到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吗?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是指能给物品所有人带来寄托、慰藉、怀念、纪念、愉悦等精神利益的物品。这些物品除了本身的价值之外,还寄予了物品所有人的特殊情感,具有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有十分重要的纪念意义,物品所有人因其毁损灭失而遭受的痛苦无法通过同类物品的替代和金钱补偿来抵销。

本案中,婚礼是极具纪念意义的特殊经历,新人为记录自己的婚礼向工作室购买婚礼摄像服务,对新人而言,婚礼现场的影像是不可复制的珍贵资料,一旦毁损灭失将不具可逆性,无法通过场景再现进行弥补,属于人身意义特定物。虽然影像资料的丢失未对当事人造成人身上的伤害,但此事件对当事人具有精神上的损害。因此这起案件中,法院作出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决。


常见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有哪些?

如遗照、骨灰、冷冻胚胎、仅有一次的结婚录像、无法补办的毕业证书、饲养多年的宠物、倾注心血的手稿等。当这类人身意义特定物被人损害,并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时,物品所有人可以向侵权方索赔。


法院一般如何确定精神抚慰金的具体金额?

实践中,法院一般根据被告的合同履行程度、过错程度、获利情况、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精神抚慰金的具体金额。


除了损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情形下应当赔偿外,还有哪些情形下,受害人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当事人一方因为自己的违约行为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受损的,受损害的乙方也有权要求精神损耗赔偿。


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损坏别人的财物的,除了应当赔偿以外,还有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具体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行为人可能承担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接受别人的委托,帮助保管他人的财物或资料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在保管他人的财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妥善保管义务

保管人需要尽到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确保财物不受损失。

二、保管场所和方法

除紧急情况或为了维护托管人的利益外,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三、转交第三人保管

保管人在接受保管义务后,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四、使用和第三人使用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的财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五、无偿保管的责任

在无偿保管的情况下,如果保管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使保管不善导致财物损毁,也不需要承担损失赔偿。但如果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六、赔偿问题

如果发现保管不善导致财物损毁,保管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如果双方对赔偿有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七、凭证和记录

在接收保管物时,尤其是贵重保管物,保管人应向寄存人给付保管凭证,确立双方保管合同关系。在返还保管物时,双方应对照凭证和记载情况返还,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这些注意事项有助于确保保管过程顺利进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大家今后能在保管他人财物和资料方面引起足够的的重视,切实做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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