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必看!孩子舞蹈课上意外受伤,谁来担责?

文摘   2024-11-12 17:17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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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普通的舞蹈课

同学的好心帮助

最终却酿成了一名幼童终身截瘫的悲剧

究竟是因为培训机构的管理不善

还是幼童好心办了坏事

责任究竟如何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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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林悦自幼就热爱舞蹈,常常兴起时跳着自编的舞蹈,就像一只翩翩起舞的小蝴蝶,引来众多大人们的喝彩。

为了完成女儿跳舞的梦想,林悦的妈妈在“梦之舞”舞蹈艺术培训中心报名,希望女儿能在这里实现自己的舞蹈梦想。

“梦之舞”是一家当地教育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主要是青少年舞蹈艺术培训。在这里,有很多和林悦一样怀揣着舞蹈梦想的小朋友。其中,有一个叫苏瑶的小女孩,她比林悦大一个月,在“梦之舞”学习少儿中国舞蹈。

一年后的某天下午,像往常一样,林悦和苏瑶在舞蹈班上课。课程内容是中国舞的基本功练习。舞蹈教室里,19名年龄在5周岁左右的小朋友整齐地站成三排,每人都站在瑜伽垫上。由专业舞蹈老师徐老师负责授课。

按照培训中心的规定,学员上课期间,家长是不允许进入教室的,只能在等待区通过监控视频察看孩子们的练习情况。

林悦和苏瑶站在第三排,苏瑶在林悦的右侧。课上到下半节时,徐老师发现其中三名学员还没有达到下腰基本功的能力水平,不能练习下腰,于是要求他们在旁边看着其他16名学员练习下腰动作,这其中就有苏瑶。

孩子们努力的练习着下腰,徐老师一个一个的检查过去,直到全部合格才结束练习。

当徐老师要求学员们结束下腰起身时,包括林悦在内的部分学员没能及时起身。站在旁边看着同学下腰的苏瑶,看到林悦没有及时起身,便出于好心走到林悦身前,将林悦撑在地上的双臂拉起。然而,这一拉却导致林悦后背着地,跌坐在地上。林悦立刻表现出了不适,而此时徐老师正在第二排帮助其他没能及时起身的学员,背对着林悦和苏瑶,并没有察觉到这边发生的情况。

舞蹈课结束后,当林悦的妈妈走进教室帮她穿衣服时,发现林悦在哭泣。当晚,林悦就感觉下肢疼痛,家长急忙将她送到了医院进行检查。经医生诊断,林悦的病情为(1)脊髓损伤,(2)截瘫,(3)神经源性膀胱,(4)神经源性肠。

从受伤起林悦再也没能像正常孩子一样站起来过,每天都需要坐轮椅,由妈妈推着她奔波于各个医疗机构之间。

林悦哭着问妈妈:妈妈,我什么时候才能好起来呀?我想跳舞了。

看着原本活泼可爱的女儿遭受如此痛苦,林悦的妈妈心如刀绞。林悦的妈妈认为,女儿在“梦之舞”培训中心学习舞蹈期间受伤,培训中心应该承担责任。而且,苏瑶的行为也导致了女儿的受伤,苏瑶的监护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于是,林悦的妈妈开始整理女儿的病历和各种检查报告,准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些厚厚的资料记录了林悦所遭受的痛苦,林悦的妈妈看着那些医学术语和诊断结果,心中充满了无奈和愤怒。她不明白为什么在一个看似专业的舞蹈培训机构里,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林悦的妈妈找到了一些当时在舞蹈教室外等待的家长,向他们了解情况。

家长A:我看到了当时的情况,但是视频不够清晰,有些细节不敢确定。

家长B:你起诉后如果需要作证,我愿意给你提供帮助。

林悦妈妈:谢谢大家,我再联系你们。

家长们都表示,他们在等待区通过监控视频看到了事情的大致经过,但由于视频画面不是很清晰,有些细节他们也不太清楚。不过,他们都对林悦的遭遇表示同情,并愿意在必要的时候为林悦作证。

在整理材料的过程中,林悦的妈妈还发现了一些关于“梦之舞”培训中心管理方面的问题。比如,虽然培训中心要求家长配合管理学生并申报身体情况,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对学生的身体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核。而且,在舞蹈课上,对于一些危险的舞蹈动作,如下腰,培训中心并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仅仅是让孩子们在瑜伽垫上练习,而没有提供护腰等保护设备。

林悦的妈妈还发现,“梦之舞”培训中心在教学过程中,对于学员之间的互动和帮助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像苏瑶这样的小朋友在看到林悦遇到困难时,出于好心去帮助她,却反而造成了伤害。

随着对相关情况的了解越来越深入,林悦的妈妈更加坚定了自己的想法,她认为“梦之舞”培训中心和苏瑶的监护人都应该为女儿的伤害承担责任。

梦之舞培训中心:林悦妈妈,我们舞蹈中心都是合法经营的,该拿的执照都有,安排的徐老师也是中国舞蹈家协会的注册舞蹈教师。我们认为我们舞蹈中心对林悦的受伤没有责任。况且报班的时候我们就要求家长配合管理申报学生身体情况,家长也没有反馈孩子身体有问题啊。我们作为机构该做的都做了,我们管理上没有过错。林悦在我们这里参加舞蹈培训是事实,但不代表监护责任就该有我们来承担啊。监护责任不还是监护人的事情嘛。再加上跳舞本来就有一定风险,这个风险家长也是明知的。林悦的受伤又不是我们的老师造成的,是苏瑶去拉他导致的,怎么过来找我们培训中心赔钱,这个不合理啊?

培训中心的徐老师:林悦妈妈,林悦之前就告诉我她有点‘隐性脊柱裂’,这次受伤说不定就是因为她的体质特殊造成的。不能说是我的问题啊。

苏瑶父亲:我家瑶瑶还只有5岁,本来就是出于好心想要把同学拉起来,怎么能倒打一耙呢!

无论对方怎么辩解,林悦的妈妈还是坚持完成了起诉材料的准备工作。她看着那些厚厚的文件,心中充满了期待和不安。她期待着法律能给女儿一个公正的裁决,让那些应该承担责任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但她也不安,不知道法院会如何判决,不知道自己的诉求是否能够得到满足。

尽管心中充满了复杂的情绪,但林悦的妈妈还是坚定地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将苏瑶以及“梦之舞”培训中心告上了法庭,正式开启了这场关于舞蹈课上意外引发的法律纠纷。

             

 【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解读嘉宾

成都市武侯区司法局 副局长 吕茂超


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赵疏影


被告这个叫苏瑶的小姑娘,如果判决她赔偿的话,她咋个承担赔偿责任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本案中如果苏瑶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话,也是她的监护人来承担。


林悦只起诉了苏瑶小朋友一个人,这种在实际的案件办理中可以吗?

这种情况如果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是要由监护人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因此一般是要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追加为被告的。


小姑娘苏瑶好心拉同学一把,结果导致人受伤了,这种情况下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苏瑶和林悦实际上都处于舞蹈培训中心的监督管理之下。苏瑶作为林悦舞蹈班的同学 ,在林悦下腰起身困难时, 出于帮助同学的善意,自发前去帮助林悦 ,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苏瑶主观上没有伤害林悦的故意 ,客观上也不具备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同学林悦损害的认知能力,因此苏瑶对于林悦的损害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培训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舞蹈培训中心是经依法注册的青少年舞蹈培训机构 ,林悦和苏瑶同在舞蹈培训中心接受舞蹈技能培训 ,两人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舞蹈培训中心对上课期间正在进行舞蹈培训的林悦和苏瑶应负有完全的监督、管理、保护职责。本案中,在事发当天 ,舞蹈培训中心对于19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员仅配备了1名专业舞蹈老师 ,在林悦进行下腰这一危险舞蹈动作训练时 ,舞蹈老师没有提供护腰保护 ,对苏瑶上前拉起林悦双臂的行为也未能及时被发现、制止,舞蹈培训中心未能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依法应对林悦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多大年纪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呢?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责任人,受伤的林悦他父母对于这次的受伤是不是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一般来讲,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实是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如果父母疏于监管导致子女受伤,是应当自己承担部分责任的。但是本案有个特点,舞蹈培训中心为便于管理,不允许学生家长进入教室。该规定使得所有未成年学员家长在上课期间的监护责任无法实际履行 ,林悦和苏瑶实际上都处于舞蹈培训中心的监督管理之下。因此谈不上父母的监管不力。


这个舞蹈老师徐老师也提到了林悦自己好像身体上有些问题,有点‘隐性脊柱裂’,那这个是否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划分呢?

林悦自己的身体状况本身不是她能控制的,对于这个她也不存在过错。更何况在事故发生前林悦一直都在正常上课,说明健康状况并不会影响到其接受舞蹈课的授课。因此,林悦不应当承担这个责任。


受伤的结果以及导致受伤的原因究竟是什么,这个是原告林悦他来证明吗?还是由培训中心自己证明跟自己没有关系?

一般的侵权行为,需要由原告来证明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个案子里面就需要林悦证明自己的受伤和舞蹈培训中心管理不善有关。比如说培训中心不允许家长陪着监护,培训中心授课老师安排人手不足,培训中心没有配备护腰等工具,都是证明培训中心监管不善有过错,从而导致伤情的证据。


因为培训班的管理不善,让一个喜爱跳舞的孩子再也无法跳舞。希望培训机构能够完善自身管理,给孩子们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条件。也希望家长们认真筛选培训机构,选择拥有资质条件完善的机构,类似的悲剧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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