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 | 骗人的骗子被“抢”了

文摘   2024-09-27 18:26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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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分子大量收购银行卡“洗钱”“跑分”

却被人盯上这“见得不光”的诈骗款

靠截胡赃款就能瞒天过海“黑吃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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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凌晨三点,整个城市几乎都陷入了沉睡,只有路灯和霓虹灯还在默默地亮,然而灯下的烧烤摊,几个青年人的谈笑,却划破了这一份宁静。几人身边散落一地的啤酒瓶和烧烤签似乎在诉说着这场聚会的“盛况”。

小张饮酒后的状态,拉长着嗓子说道:李哥,这次兄弟来结账,你可别客气啊。

说话的人叫小张,他极力表现自己的豪迈,谁料起身打开手机,两位数的余额让他像泄气的皮球。

李哥:都是兄弟,你给我给都一样。

话说一半,这位李哥发现自己的余额也不多了,只好硬接一句。

李哥:我们凑一凑把钱给了。

结完账,原本还在高谈阔论的几人都异常默契地陷入了沉默。

A:这样下去不行,得想办法搞点钱。

B:可是去哪搞钱啊,我们都没上班,也不是怕累,就是不想受那窝囊气!

A:那咋办啊,不是说赚快钱的方法都在刑法上吗?

几人七嘴八舌讨论着没个结论,一直没开口的李哥说到。

李哥:找个法子让他们不敢报警就行了。我以前跑过分,他们手上经常有十几二十张银行卡,个个钱都不少,那些人听到警察两个字恨不得原地挖个地洞把自己藏起来,咱们就去他们手上搞点。

李某等人为了轻松“捞偏门”,结合以往“跑分”经历,想到“抢台子”这种方式来赚快钱。所谓“台子”就是电信诈骗或者网络赌场团伙中负责洗钱的人,这些人掌握的资金流水多,需要大量的银行卡进行洗钱活动。几个自作聪明的无业青年就这样走上了自以为不会被抓的违法犯罪道路。

通过以往的经验,李某等人先找到了洗钱“台子”在的“QQ兼职群”,放出想要出售银行卡这个“诱饵”,与此同时,寻找利于进行假意交易的隐蔽场所。待到与“台子”约见的时候,李某等人择一人充当提供银行卡的人去跟对方接触,余下的人事先埋伏在场,等到时机成熟,李某等人使用约束带将这些洗钱的“台子”或接待“诱饵”的人强行控制,通过打耳光、浸水等暴力方式压制其反抗,甚至冒充警察身份以移送公安机关处罚对其进行威胁,进而截取“洗钱”过账资金,或威胁“上线”打钱过来。就这样靠着欺骗威胁等手段,李某等人尝到了第一次罪恶果实,加之对方从事违法活动不敢报警,他们越发肆无忌惮,多次以同样的手法实施犯罪。

天真的李某等人沉浸在既能“赚快钱”还能逃脱法律的制裁的美梦中。然而天网恢恢,法律的警钟终将会把他们唤醒。

考虑到对方从事违法活动不敢报警,无法准确确定作案次数,影响定罪量刑。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通过引导公安机关调取李某等人的银行转账记录、恢复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定位等,发现异常转账点,并与个别同伙讯问笔录进行比对,从而确定被抢人身份,完善证据锁链。最终,以李某等人先后分多次抢走多人财物2万余元进行起诉,属于抢劫罪“加重情节”。

与此同时,为精准指控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逐一梳理李某等团伙中个人参加次数、涉及金额,并区分主从关系。在此基础上,充分论证、敲诈勒索罪、招摇撞骗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最终改变定性,以抢劫罪起诉,并获法院判决支持。




嘉宾解读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 朱鹏飞


如何解析这起

以“黑吃黑”的方式占有不义之财的案件?

在本案中,李某等人以“黑吃黑”的方式,以暴力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亦构成抢劫罪。对于受害对象是涉嫌洗钱的犯罪嫌疑人的问题,因为“黑吃黑”本身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不能因犯罪对象的特殊性而对其犯罪构成要件的阻碍。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中李某等人因贪图蝇头小利沦为犯罪“工具人”,以“黑吃黑”的方式窃取不义之财同样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构成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黑吃黑”的方式占有不义之财仍然构成犯罪,并不会因为钱款的性质而变得合理起来。产生此类犯罪的心理动机是一部分人利益熏心,认为“黑吃黑”的犯罪分子会因钱款的来路不正不敢报警,甚至觉得自己是在“伸张正义”,这样的理由不会把自己“洗白”,反而走向罪恶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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