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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举报某宝有店铺
在销售未经检疫的种子
执法部门展开调查发现
源头竟是一家
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的公司
为何这家公司会对外销售
未经植物检疫的种子?
植物检疫的范围有哪些?
违反了植物检疫规定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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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4年5月6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投诉信件,投诉人反映在某宝上的某店铺购买的蔬菜种子是未经检疫的种子,产品标签标注的植物检疫证号对应的作物是玉米。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照片核查了种子标注的植物检疫证号。经查询,该植物检疫证号是由沈阳市某种业公司申办取得,对应的植物是玉米。而销售未经检疫种子的淘宝某店是由湖南省株洲市某种业店注册经营的。
随后,执法人员前往种子包装标称的生产公司“四川某农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此时,四川某农业有限公司的一处经营门店里,总经理李总刚送走一批顾客,正想美滋滋地喝口茶休息一下,就看到了前来检查的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你好,我们是成都市农业农村局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
李经理:好的,请进,欢迎检查。
执法人员:现在我们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以及《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对你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请出示营业执照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李经理:这是我们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副证。
经初步检查,四川某农业有限公司是具有生产经营蔬菜种子的资质,同时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发现了被投诉的蔬菜种子。
执法人员:这个包装的蔬菜种子是在哪里生产的?
李经理:我公司委托沈阳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繁育,收货后在这里分装的。
执法人员:能否提供这批种子的《植物检疫证书》?
李经理:没有,不能提供。
经执法人员进一步查询,四川某农业有限公司并未在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申办过植物检疫证明。
2024年5月6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四川某农业有限公司涉嫌违规生产、调运应施检疫植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对当事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人员进行了询问,提取了分装记录、销售凭证等证据。证据证明:四川某农业有限公司收到沈阳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繁育的1公斤蔬菜种子后,按每袋5克的规格分装成200袋进行销售,并加以标识。已销售的76袋分别销往了安岳、乐至两地。淘宝某店从其它渠道获得了这些未经检疫的蔬菜种子,然后在店铺进行销售。
2024年6月7日这起案件调查终结,四川某农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的相关规定,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给予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将淘宝某店涉嫌经营未经检疫的蔬菜种子的违法线索移送至湖南省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解读嘉宾
问
什么是植物检疫呢?
植物检疫就是通过监测防控、产地检疫、调运检疫、执法监管等手段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威胁农业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检疫性有害生物一旦入侵农作物后会产生植物疫病,将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减产、甚至绝收,可对发生区支柱产业造成毁灭性打击。
问
全球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植物检疫的?
全球是在19世纪中期开始实施植物检疫的,首次实施植物检疫的目的就是为了阻止检疫性有害生物马铃薯甲虫的传播蔓延。
问
我们国家是什么时候对植物开始检疫的?
我国的植物检疫是从1928年的《农产品检查条例》开始的,直到1980年以后才得到了迅速发展,目前现行有效的植物检疫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
问
哪些植物及植物产品需要检疫呢?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包括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如水稻、玉米、蔬菜等作物的种子,以及农业农村部第822号公告发布的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中的对象,如柑橘桩头、草坪草等,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在调运前应当经过检疫。
问
种子繁育过程中应当履行哪些植物检疫义务?
根据《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十九条之规定,种子、苗木等繁育单位或个人应当选择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基地种植,在选址之前应当征求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并在繁育之前申报产地检疫。各级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农业植物相关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验检疫,检疫合格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问
案例中,蔬菜种子的第一次调运由沈阳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货给四川某农业有限公司,这两个公司在调运前应当做些什么呢?
蔬菜种子的第一次调运为省间调运,四川某农业有限公司是调入单位,沈阳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调出单位。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四川某农业有限公司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或授权机构的同意,并向沈阳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检疫要求;沈阳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检疫要求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调运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并随货运寄。
问
《产地检疫合格证》和《植物检疫证书》有什么区别?
产地检疫合格证和植物检疫证书都是植物检疫证明,前者证明该批种子、苗木在生产过程中已经过检疫,仅仅是产地检疫证明,不能作为跨县级行政区域调运的通行证;后者是生产经营者在调运前经申办取得的《植物检疫证书》,是跨县级行政区域调运种子、苗木的唯一通行证。
问
案例中蔬菜种子的第二、三次调运为四川某农业有限公司将蔬菜种子发往安岳、乐至两地的客户,种子在第一次调运时已经过检疫,那第二三次调运还需要检疫吗?
需要检疫。因为《植物检疫证书》记载了发货地、目的地,且最长有效期为30天。一份《植物检疫证书》只管一段行程,再次启运需要重新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问
案例中的四川某农业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蔬菜种子的过程中有哪些违法行为呢?
有两个违法行为。一是在繁育过程中没有申报产地检疫,此为违规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的行为;二是在首次调入和再次调出时未按照植物检疫规定开具植物检疫要求书和植物检疫证书,此为违规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的行为。
问
植物检疫方面还有哪些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根据《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至三十八等条款之规定:①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②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③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④引起疫情扩散的⑤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等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问
如果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者想从国外引种,要怎么办理植物检疫手续?
根据《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三十一条之规定,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引种单位凭审批单和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口岸回执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入境,入境后必须按照审批单指定地点进行隔离种植,经检疫合格后可分散种植。
检疫性有害生物对农业生产可导致严重减产、甚至绝收的危害后果。希望广大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者、种植户能认识到植物检疫的重要性,认识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危害性,自觉遵守植物检疫的规定,共同防范检疫性有害生物,共同保护农业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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