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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
男子将自己的身份证
借给好兄弟开办公司
十年后
飞来的100万债务让男子慌了神
出借身份证帮朋友开办公司
出借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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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小王和李哥是多年的朋友。小王年轻有冲劲,深得李哥的信任,就是这份信任让李哥十年后悔不当初。
(十年前)
小王:喂,李哥你好,忙不,我有个事想找你帮忙?
李哥:哦,兄弟你好,你说就是了。
小王:我想办个有限责任公司,做点小生意,工商局那边说是至少要2个股东,我想你在外面关系也好,也吃得开,我用你的名义一起开公司以后会做的更好些。
李哥:没事嘛,你拿去办就是了,但你不要乱整,万一有事,我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小王:嗯,我问了的,现在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我办理时弄个注册资金的验证证明,把你的股东出资完成,以后就没有责任了,你放心。
第二天,小王拿着李哥的身份证原件和李哥签署的公司登记申请表及委托代办的手续去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张三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小王、李哥各占50%,股东出资100万元已由审计公司验资完成。
时间一转眼过去十年。这天,李哥接到了一个陌生的电话。
法院:喂,你好,你是不是李某?我这边是成都法院的工作人员,现在要给你送一些法律文书。
李哥:哦,我是,啥事情?
法院:我们受理了一个科技公司起诉你以及小王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起诉金额100万。
李哥:咋可能,我从来没有差谁的钱,也没有欠债的事,我也没有参与过公司的任何经营。
法院:那我们把起诉状和传票邮寄给你,你自己看看。
李哥收到法院的传票、起诉状后赶紧联系小王。
李哥:小王,我收到法院的传票,有个科技公司起诉我和你,要求我承担100万的连带责任,这是咋回事?
小王:我也才收到传票,是这样的:‘我以前用你的身份证办了个公司,之后公司亏损,欠了那个科技公司100万元,科技公司后来起诉我们公司了,我们公司败诉,法院执行没有钱,也就放着了,反正公司没有钱,我也没有管了,没事的,你那边只是股东,而且也做了股东实缴出资,你放心,没事的,有事我个人承担。
李哥:你那个公司是啥名字我都不知道,我也没有参与经营,也没有分红,反正你自己承担责任。
小王,李哥,你放心,我去法院就是了,你不管,有事我承担。
事后经过法院审理认定:张三公司因欠科技公司货款100万未付,科技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张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科技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及资金利息。判决生效后,科技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张三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3年2月,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对张三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2023年8月,科技公司以张三公司股东李哥、小王未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未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要求股东李哥、小王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小王明确表示,张三公司的财务凭证、账本均已灭失,无法在进行公司清算。最终法院判决:李哥、小王应对张三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解读嘉宾
问
本案中李哥借用身份证给小王办理公司登记,李哥会承担责任吗?
李哥出借其身份证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明知出借身份证用于办公司,就应当知道公司成立后经营期间可能存在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仍然放任借用人使用其身份证,并且自己也出具委托书进行工商申请登记,因工商登记对外具有公示作用,公司债权人对此具有信赖利益,因此公司债权人有权依据工商登记情况向相关责任主体主张法律责任。
问
李哥把身份证借给小王办公司,李哥作为名义股东会承担哪些责任?
虽然李哥的身份证是借用,但是经工商登记公示后,对外就是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第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原则上作为股东只要对公司进行了实缴出资后就不会承担责任,但是,一旦这个注册资金出资不实、未出资、抽逃出资时股东都会承担责任,甚至还有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股东未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期限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时,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
李哥有没有权利要求小王承担一些损失赔偿责任?
就本案中,李哥承担的损失部分可以要求小王承担一部分。小王与李哥沟通借用身份证办公司实质上就是一个借用合同关系,按照《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借用身份证是法律所禁止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后果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以及赔偿损失。”显然小王与李哥之间就借用身份证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无效的,因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
出借身份证给他人使用的行为违法吗?
是的。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作用。向他人出借身份证,将扰乱国家公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被法律所禁止。《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问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小王办理公司的工商登记的行为合法吗?
是合法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应文件资料,登记机关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本案中,小王提交的公司申请是小王和李哥的共同申请,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程序对小王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相应的审查义务,最终颁发工商营业执照,公司依法成立,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办证行为合法。
问
如果小王盗用李哥的身份证冒名办理公司登记,李哥不知情,李哥还会承担责任吗?
如果小王盗用李哥的身份证后冒名办理公司,李哥也有相关报警记录及身份证遗失的公告,李哥就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虚假登记进行撤销。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工商注册登记撤销后,李哥是不会承担责任的。
问
关于冒用身份办理公司登记,被冒名人如何维权?
一、可以通过行政程序维权,早在2019年06月2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出台了《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文件,该文件就详细的说明了被冒名的股东可以向公司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起,并向其提供相关证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相关证据及登记情况进行调查,如果查证属实确实存在冒用他人身份办理登记的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可以直接撤销登记的。二、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维权,被冒名人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登记异议,要求进行撤销登记,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撤销,申请人就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形式起诉至人民法院,由于行政案件的举证责任在被告行政单位方,行政单位在诉讼中就要举证证明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一旦行政单位无法证明原登记材料真实性以及登记程序的合法性,那法院即可判决行政单位撤销该冒名登记行为。
问
冒名人使用他们身份信息办理公司会有哪儿法律责任?
(1)冒名使用他身份信息办理公司构成侵犯他人姓名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被冒名的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使用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2),若冒名使用他人身份办理公司,其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每个人的公民身份证都具有代表其个人身份的象征意义和法律意义,出借身份证会有潜在的危险,请大家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不随意透漏身份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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