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请注意!车辆维修遇“偷工减料” ?法官:支持三倍赔偿!

文摘   2024-10-30 17:40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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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将因交通事故的私家车送到汽修店维修

与汽修店建立车辆修理合同关系

谁知汽车修好几天后发生多处故障

经过检查发现这辆车

本应更换的37处零部件

却只有8处是全新的

其它配件不是没换

就是用的旧配件

汽修店对作为消费者的车主

是否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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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一天,陈先生驾驶自己的爱车行驶至崇州市某景区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撞到道路右侧树木受损,无法移动。事故发生后,陈先生立即联系了当地交警。经交警认定,陈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后,陈先生联系了甲汽修店,事故车辆也被甲汽修店工作人员从事发现场拖走维修,陈先生按照要求交付了自己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因天色已晚,双方约定第二天协商具体维修事宜。

第二天下午,陈先生来到甲汽修店与负责人雷某商谈具体维修项目,并明确共37项部件需要进行更换。但陈先生发现自己的车子没在甲汽修店,而是停在200米外的乙汽修店。

雷某:现在排队维修的车辆较多,先在乙维修店处理简单项目,这样节约时间,并且两家维修店长期合作,用料和工艺都没问题。

陈先生:哦哦,原来是这样。

想着能把车修好就行,陈先生就没管那么多,但为了确保之后的用车安全,陈先生仍特意强调维修质量。

陈先生:雷老板,车子请你们一定要好好修,不要出现质量问题。

雷某:请您放心,我们两家都用的是原厂零件,保证不会出问题。

一段时间后,甲汽修店通知陈先生取车。从外观上看,车辆确实与发生事故前并无二致,不过行使一段路程后,陈先生就隐约感觉车辆行使有些异样,但由于急需用车,陈先生也没有多想。

取车几天后,陈先生接到妻子的电话。

陈妻:这车咋回事呢?修好没有?接孩子回家路上仪表盘就在闪,你快过来,这车我是不敢开了。

陈先生:莫急,我马上过来。

陈先生赶到现场后,发现仪表盘确实提醒车辆存在多处故障,他让妻子和孩子打车回家,自己则联系了道路救援,将车辆送至4S店。在4S店检查后发现部分维修件并非全新配件,所以与车辆的电子系统存在兼容问题,因此仪表盘提示存在故障,通过换新部件即可解决。

得知消息的陈先生非常气愤,马上电话联系了甲维修店。

陈先生:当时说了要好好修,结果你们还在这偷工减料,别人车上拆下的旧零件又往我车上装,太坑人了吧。

雷某:不可能,我们都是用的新零件。

陈先生:不可能?我在4S店,别个把你们的零件取下来看了,明显是老旧零件!现在只是拆了一两个,当时修了30多处,还不晓得有好多是旧的!

雷某:这样,你把车开到我这来,我再给你重新检查检修一遍。

陈先生:我不得再信你了,谁知道你又用啥零件来冒充?你把我的维修费都退给我,这件事我也就不再追究了,反正我以后也不得再到你这去修车了。

雷某:公司有规定,退费是不可能退的,到我们这来是可以再免费维修一次的。而且你取车这么久了,也有可能是自己把一些配件换了撒。

陈先生:你啥意思?你们两家就是妥妥的黑店!你给我等到,我要去法院告你们!

面对甲汽修店如此态度,陈先生一气之下,以甲、乙汽修店相互串通、以次充好,属于消费欺诈为由,将他们诉至青羊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费用并支付三倍赔偿。

青羊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在《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中确定的更换项目为37项,定损金额为98300元。而经鉴定,送修的37项项目中,8项零部件具有全新配件特征,14项没有更换特征,15项虽有更换特征,但不具备全新配件特征,维修中产生的维修费用金额约为32900元。

青羊法院认为,陈先生与甲、乙两家汽修店在核定的98300元维修费对应的维修范围内,建立了车辆修理合同关系。两家汽修店没有按照核定的37项更换零部件项目进行更换,违反了与陈某间车辆修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两家汽修店对作为消费者的陈先生的违约行为同时构成欺诈,于是判决两家汽修店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支付三倍赔偿。

一审后,家汽修店提起上诉,成都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解读嘉宾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副院长 王发广


“消费者”这个概念在法律上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都属于消费者。车主将自有车辆送修或送保,属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购买服务,自然属于消费者。


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修理厂构成“欺诈”,那“欺诈”这个概念又做何解呢?

在“消法”领域,因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同,“欺诈”有不同的含义,我总结为8个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本案中,双方确定送修37处部件,结合报价单的金额“送修37处部件”就包含“将这37处部件拆卸并更换全新部件”的意思,但修理厂在最终交付车辆时并未披露14处未进行更换,15处虽然进行了更换但并非全新配件的情况,属于“隐瞒真相”,自然构成欺诈。


三倍赔偿是如何计算呢?

是按照实际消费的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来证明自己购买的产品受到了欺诈呢?

对于实物商品,我们建议消费者要第一时间进行商品的特定化,比如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予以固定。然后在诉讼阶段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对该商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等进行专门鉴定。


车主在进行维修保养时,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要对对方的营业资质进行查看,选择正规厂家进行保养维修;其次在维修前要与厂家就维修项目进行详细的核对,对不明白之处要求厂家书面做出解释;最后,维修完毕后,要求厂家出示换下的零部件,以及换上零部件的产品包装或信息清单,确认无误后再完成车辆交付。如遇问题,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正当维权。


除了我们今天提到的汽车维修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请问在我们的案件审理中,还有哪些值得消费者注意的情况呢?

我们在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案件时注意到一个纠纷易发点,就是网络购物。我指的不是在专门的网络购物平台上购物,而是我们的博主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某种产品的使用体验,吸引消费者从该博主处购买该产品,而我们的消费者往往拿到的是“三无”产品,不仅博主宣传的效果无法达到,甚至还有可能危及到自身健康。


对于在网上购买到的“三无”产品,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需有明确的被告,而在网络上博主往往都是隐名的,所以建议广大消费者朋友网络购物时一定要知晓相对方的真实身份。在网络平台购物的,可以通过平台公示的信息或要求平台运营方提供商家的实名信息。私下通过网络交易的,消费者要注意在进行转账交易时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件。


“职业打假人”能否获得三倍赔偿呢?           

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此进行了规定,总结起来就是对于“知假买假”的恶意高额索赔,应综合考虑商品保质期、普通消费者对该商品的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但是该解释第十五至第十七条仍规定,对于涉嫌敲诈勒索或者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以惩治违法索赔行为。


还有什么要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的吗?        

总的来说,我们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都充分注重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但人民法院也依法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既依法保护维权行为,又依法惩治违法索赔行为;既促进经营者守法经营,又倡导购买者诚信维权。希望大家可以一起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遇到各类违法侵权行为,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个人的汽车维修依然属于日常消费范畴,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希望广大车主通过今天的案例都知晓该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希望广大商家都能诚信经营,共同构建和谐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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