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从劳务公司承包工程后
招聘民工做劳务
民工在施工过程中
不小心从高处摔落造成身体伤残
此后这位农民工开始了漫长的索赔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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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工伤,农民工如何找准赔偿“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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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农民工如果在工地上受伤了,应该怎样去维权呢?
答
农民工在施工现场受伤后有两种维权路径,一种是向农民工上一级有用工资质的用工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另一种是向包工头主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
问
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能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吗?
答
工伤认定以劳动关系的建立为前提只是通常情况下的工伤赔偿情况,但是,在建设工程领域存在例外的情形。我国法律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农民工的角度,进行了相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就是属于鑫旺劳务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了王晋,王晋作为自然人主体,显然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就是鑫旺劳务公司。因此,本案中,赵贵明欲通过工伤保险的途径获得赔偿,承担用工责任的主体就是鑫旺劳务公司。赵贵明不需要确认与鑫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进行索赔。
问
实际操作中,劳动者通过工伤保险索赔的程序应该是怎样的呢?
答
第一步:申请工伤认定。
单位申请的,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农名工自己申请的,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信息、就医资料等材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结论不服的,可向作出不认定工伤结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上级行政单位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步: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工伤认定之后,等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还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自收到申请后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等到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出来以后,便可以向仲裁委提起仲裁或者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索赔。
问
劳动者如果通过工伤保险索赔,可以主张赔偿的项目有哪些呢?
答
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问
本案中,赵贵明向法院起诉时,主张的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那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又该如何主张呢?
答
主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是直接向包工头进行索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赵贵明如果选择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索赔,那么就要考虑其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划分赔偿比例,由于其自身是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佩戴安全设施具有一定的过错,最终法院认定,其承担30%的赔偿比例,包工头承担70%的赔偿比例。
问
如果劳动者主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他可以申请赔偿的项目又有哪些呢?
答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食宿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提醒大家:安全无小事,防护要到位。在工作中,请务必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此外,请记住,签署劳动合同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一步。请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并妥善保管好相关凭证。一旦遭遇不公或受伤,这些证据将成为你维权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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