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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空总规确定为商业用地,控规阶段甲方想调整成居住,想问下,控规对总规用地性质的调整,各地有无相关规定?
以前的控改总,以后的详规改总规,主要是看各地总规里的强制性表达内容,或者说允许哪些正向调整。
现在有些地方总规用地图都到了地块深度。
应该可以,总规阶段只是指引,控规阶段确定具体用地性质,个人认为总规中除了强条(比如绿化、基础设施等),其余的在控规阶段都可以优化调整。
城总规阶段肯定没问题,现在国空阶段大家有点迷糊。
详细规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以及实施城镇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的法定依据,是优化城镇空间结构、完善功能配置、激发发展活力的实施性政策工具。
详细规划应服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专项规划相衔接。
县级国空对于详规应该是起到一个引导作用,其深度是没有达到详规要求的。实践中,县级国空确实会在小比例尺图件上划到具体地块,但在规划管理系统上,只落城镇开发边界这根线,具体地块线型是不落图的。可以看一下各省具体县级国空的编制指南。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进行主体变更吗? 立项和土地证的主体是哪个,如果是工商注册的名称变了,实际还是原单位,可以吧?
以土地证的主体是谁工规证就是谁。
土地使用权没有变更工规不能变更,项目名称变更得先进行立项名称的变更(非重新立项),也就是工规证变更前,先去把土地权属和立项上的名称变更过来。
不动产依申请登记,与项目建设没有必然关系。
可以凭工商更名手续,直接来变,不需要以不动产证变更为前提,因为建设单位主体是不变的。
3、有个工业项目,地上目前开发办了11栋的工规证,有的建好,有的建设一半,均未规划核实验收。原建设单位现把土地证交易过户给下一家了,现在新的建设单位要求把上一家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11栋的工规证上的建设单位名称直接更改为他们的。这样子可以吗?有政策依据吗?是否会涉及到规避房产交易税问题?五大责任主体能不能闭环?有没有操作过?感觉规划许可不能转让啊!
可以修改的,只要土地顺利过户了,建设主体变更是可以的,把备案文件啥的一起修改了.
地过了后,可以办。过地的时候考虑这些事儿。
工规证可以变更,土地和立项变更主体后申请就行。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用变更了,不动产登记都完成了。硬要变的话,我建议先签补充合同
税的问题在不动产过户的时候考虑,不但考虑土地,也会考虑建筑部分或者说是在建工程。
看看土地出让合同里是否有关于转让的约定,或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得转让的约定。
注:所有内容均来自各地同行交流,因地域差异,仅供思路参考,不建议直接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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